起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xx煤业起重搬运、吊运作业。 第2条 大型物体主要是指超长、超宽等重型设备或设施等。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经过起重技术及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从事起重工作。 第4条 熟悉有关设备安装、起重、运输的规定和要求。 第5条 能够正确使用各种起重工具,会操作吊运机械。 第6条 身体状况适应起重作业。 三、安全规定
第7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8条 进行起重及搬运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精神集中,严禁说笑打闹。
第9条 起重机械、工具、卡具和绳索(绳套)等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每次使用前应由施工负责人进行一次认真地检查,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10条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体重量来平衡被吊运的重物。不得站在
重物上起吊。进行起重作业时,不能站在重物下面(下方)、起重臂下或重物运动前方等不安全的地方,只能在重物侧面作业。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吊绳、吊具。
第11条
起重作业场地风力达到6级以上或其他恶劣天气不能保证安全
作业时,起重机应停止作业,风力在4级以上时,不得吊运兜风大件。
第12条
凡是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四、操作准备 第13条
施工负责人应向全体参加人员讲清工作内容、采取的步骤、统一
号令,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熟悉各主要部件的起重运输和安装要求,并明确人员分工和责任。
第14条
对大件设备应合理拆分为若干部件,分别做好标记,编号装运。
根据物体重量、体积、形状和吊运行程,合理选择吊运方式和起重机、吊具及运
输工具。
第15条
认真检查所需的起、吊、运机具、车辆、设备、绳索、吊具和安
全带等的质量、强度,并核算安全系数。
第16条 杂物。
第17条
由作业负责人向全体参加作业人员贯彻作业内容、程序、分工及了解作业环境、吊运路线等相关外围环境情况,清理工作现场的
安全注意事项。
五、正常操作 第18条
擦净被吊运物件捆绑处的油污,棱角和加工装配面处应加衬垫,
用经过检查的绳索或吊具将吊运物体与起重机械连接牢固。
第19条
将起吊绳逐渐张紧,使物体微离地面,进行试吊。检查物体应平
衡,捆绑应无松动,吊运工具、机械应正常无异响。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吊运,将物体放回地面后进行处理。
第20条 第21条
被吊物体的活动部件必须可靠固定,或卸下分别进行吊运。 试吊1~2次,确认可靠后再正式起吊,将物体吊至指定位置(或
车辆内)卸下。
第22条
卸下吊运物体时要垫好衬物,放置平稳,不得将物件压住管线或
堵塞通道,然后拆除绳索吊具。
第23条
如需用平车运送物件时,应将物件平稳吊至车辆中心位置,垫好
衬物,平稳放下,并用木楔(或软质衬垫)将物件垫稳后固定在平车上。
第24条
用人力抬搭大件重物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互叫互应,齐起齐
落,必要时应有专人在旁监视,防止伤人或损伤设备。
第25条
用滚杠搬运物件时,禁止直接用手调整滚杠的方位;用滚杠在坡
道上搬运时,应使用拉绳子在上方牵制,正下方不得有人。作业人员应在物件上方和两侧工作。
第26条
使用手拉葫芦(千不拉)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检查悬吊梁(架)
的强度和稳定性,利用搭架起吊重物时,须指定专人绑腿和看腿。拉小链时应双手均匀用力。不得过猛过快,起吊重物需悬空停留时,要将手拉小链拴在大链上。
第27条
使用千斤顶起物进,应将底座垫平找正,底座及顶部必须用木板
或枕木垫好,升起重物时,应在重物下随起随垫。重物升起的高度不准超过千斤
顶的额定高度,无高度标准的千斤顶,螺杆或活塞的伸出长度不得超过全长的三分之二。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千斤顶起重同一重物时,必须使负荷均衡,保持同步起落。
第28条
利用小绞车起吊重物时,小绞车应安装稳固,同时应注意使小绞
车提升中心线与实际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对时,不得用撬棍等别住钢丝绳导向,可利用滑轮导向。应按点动开车,使钢丝绳张紧后检查丝绳受力方向正确,各部件无异常,方可开车起重或搬运。不允许在运转中一手推制动手把,一手调整丝绳,如需调整应使钢丝绳松弛后再调整。
第29条
起重机司机应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
信号都立即停车。起重机在开车前要将所有控制手把置于零位,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吊运作业时,将重物提起、下放、转动起重臂和重物接近人员吊运作业时,司机均应鸣铃(或按嗽叭)示警,注意观察,情况允许后方可继续作业。
六、特殊操作 第30条
一般不应使用两台设备共同起吊(搬运)同一重物。在特殊情况
下需要用两台或两台以上设备起吊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较小一台设备额定负荷的两倍,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31条 第32条
斜井起重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运输的物件的重量不应超过绞车和钢丝绳、连接环、保险绳的承
载能力。在运送物件前,应对钢丝绳、连接环、保险绳、矿车的完好程度、承载能耐能力进行认真检查,使之符合承载起重件的强度要求。
第33条
充分考虑到巷道通过断面,检查井巷断面内有无妨碍运送物件通
过的障碍物,并进行整理或清理,禁止物件擦巷道壁或拖地行进。注意检查上下车场拐弯处与巷道内侧的通过尺寸,必要时应在物件可能碰壁的一侧加绑钢板、钢管或圆木等,防止碰坏物件。
第34条
对超长件应进行分解运送,特殊情况不能分解运送,需要用多个
矿车运送的,应有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起重作业。
第35条
物件的吊装按本规程地面起重作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物件应与
平板车封装牢固,不得有任何松动,并能经得起运输过程的颠簸和震动,封装绳索在运输中不得碰撞擦巷道两帮和顶底板。
第36条
对大型或超长、超宽物件,应有2人分别在运送物件的上方不小
于3米处的轨道两侧跟车监视,分别察看物件巷道的间隙和处理运输过程中的问题。严禁跟车人员在物件下方监视。跟车人员不得乘坐在物件上、矿车箱内和矿车连接处。
七、操作中注意事项 第37条
绞车下放或提升重物时,当有人跟车行进时的绞车运行速度不得
超过跟车人员的步行速度,并保证跟车人员在井巷中的任何位置都能发出停车信号。
第38条
物件在经过井巷上下坡点进应放慢速度,严禁猛松、猛拉,下放
经过变坡点时,绞车钢丝绳不得有余绳。
第39条
在绞车运行中任何一个人要求停车,绞车司机都必须立即停车,
当故障排除后应重新发出开车信号,方可开车。
第40条
在绞车运行中绞车司机发现钢丝绳异常跳动、绞车声音异常、电
流指针异常跳动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施闸,进行检查,待查明原因后,方可根据信号重新开车。
八、收尾工作 第41条
当设备(设施)运送到指定地点后,拆除封车用绳索等物件,拆
除时要注意防止捆物有余劲伤人,物件卸车按本规程的地面起重作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条 第43条
拆除并清点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设备等。 认真清扫工作现场杂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