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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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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无效条款:1、减轻或解除承运人基本义务和责任的条款2、增加承运人权利的条款3、将货方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利益让渡给承运人的条款

第三节 海运单

概念:又称运单,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作用:首先,海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其次,海运单是货物收据。)

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公约

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是为了统一各国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而制定的具有私法性质的协议。 《海牙规则》1931.6.2:只适用由提单所证明的合同。 《维斯比规则》1977.6.23 《汉堡规则》1992.11 《鹿特丹规则》2009.9.23

第五节 航次租船合同

概念: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协议。

特征:1、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运营并负担费用2、约定货物和装卸港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舱位并按装载货物的数量支付运费4、关于照料货物的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5、在合同中

约定装卸时间和滞期/速遣费及其计算方法。

第六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概念: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协议。(一次托运,一次签单,一次投保)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概念: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当事人:承运人和旅客

第二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

基本权利:1、客票票款请求权2、行李留置权3、按时起航权4、危险物品处置权5、责任限制权

基本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2、提供符合约定的舱位和服务3、尽速遣航4、为旅客提供行李托送服务 责任:承运人违反法定和预定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过失引起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损坏。 旅客

基本权利:1、请求承运人安全、及时完成运送的权利2、根据客票记载,请求提供舱位和服务的权利3、按客票规定和

法律规定的限度免费携带行李的权利4、对海上旅客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基本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票款的义务2、按规定时间登轮的义务3、在船期间遵守客运规章和服从船长指挥的义务 责任:如果旅客违规携带或者夹带违禁品或者危险品,并造成船舶损害或者承运人的其他损害,旅客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节 关于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57.10.10;我国1994.3加入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1976年协定书》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1990年协定书》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2002年协定书》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

概念:期租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

特征:1、由出租人配备船长和船员;2、在租期内承租人只有对船舶的使用权,而不行使占有和控制3、在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应按月计算租金。

第二节 光船租赁合同

概念:船舶出租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提供一艘空船,

在租期之内,承租人通过自行配备的船员占有和控制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营运方式。特征:在光船租赁形式下,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租赁物必须是特定船舶;光船租赁是双务、有偿行为;光船租赁具有期限性

合同内容;关于船舶概况的说明;交船条款;租期之内对船舶的使用与保养;租金支付与撤船;船舶抵押与保险;还船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节 海上拖航合同概述

概念;是指由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托方的基本权利:1、拖航费请求权2、救助作业的决定权3、被拖物的留置权;

义务:1、按合同约定提供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2、负责拖航作业的指挥3、尽速遣航

被拖方额度基本权利:1、移交被拖物的请求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

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托方提交被拖物并使之适拖2、服从拖船船长的指挥并给予必要的配合3、按照约定接受被拖物4、保证港口的安全5、支付拖航费及其他费用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述

概念: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实质性的接触并造成损害的事故。

第二节 关于船舶碰撞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第三节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标准 第四节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节 海南救助制度的意义

概念:是指对遭遇海难事故的船舶和财产,由外来力量对其施救或提供援助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海难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1、救助的标的物为法律所认可2、救助的标的物处于海上危险当中3、救助的行为须发生在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4、救助人在实施救助之前对遇险财产不存在任何义务

第三节 海南救助的基本类型

自愿救助、强制救助、合同救助 第四节 无效果无报酬合同下的救助与特别补偿 第五节 关于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节 共同海损制度概述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之间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额外费用,以及在共同危险解除后为

海商法

海运提单的无效条款:1、减轻或解除承运人基本义务和责任的条款2、增加承运人权利的条款3、将货方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利益让渡给承运人的条款第三节海运单概念:又称运单,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作用:首先,海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其次,海运单是货物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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