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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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国
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将企业所得税事前备案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明确如下。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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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认定证明》;
③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④《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部分废止);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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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部分废止); ⑦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
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②改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股权证明等资料;
③转制科研机构以前年度免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说明及本年度免税收入的使用计划;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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