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后期扶持结
余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苏水移民[2013]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6.25 【实施日期】2013.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
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水移民〔2013〕8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财政局,南通市民政局,有关县移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管理行为,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1 / 3
(苏财规〔2013〕12号)施行,制定《江苏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
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5日
江苏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
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后期扶持项目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6〕163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中使用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
第三条 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属地政府领导、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 2 / 3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应优先安排其他行业投资渠道难以覆盖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向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的地区倾斜,实行成片或整村推进。
第五条 安排生产开发类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只能用于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配套,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项目经营效益按产权比例由相关安置镇村集体所享有,不得用于项目的生产、经营和流通等环节。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大纲》,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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