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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豆》国家标准修订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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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豆》国家标准修订编制说明

(送审稿)

1 前言 1.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2年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发[2002]251号)要求,国家标准的制定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粮食及制品技术工作组负责,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组成《蚕豆》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修订起草《蚕豆》标准。项目编号(20050490-T-449)。 1.2 主要工作过程

2005年底承担该标准任务后,起草组开始收集查阅世界及我国蚕豆播种面积和产量品质等相关指标的资料。共收集了辽宁、云南、青海、内蒙古、吉林、陕西等主产省(区)意见,起草组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分类、归纳,增加了纯度、千粒重和标志等内容,将原标准适用范围、分类、质量指标、色泽进行了修订。于2006年9月30日完成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2007年8月10日完成本标准的送审稿,上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征求国家粮标委粮食及制品技术工作组的意见。根据2008年3月14日国家粮标委粮食及制品技术工作组北京标准修订会议的修改意见于2008年3月30日完成本标准的送审稿。 1.3修订意义

蚕豆是我国的主要食用豆作物之一,在全国范围均有种植,虽然

种植面积近年来有所下降,但是由于其特殊的食用经济价值,始终是食品加工业的主要原料。《蚕豆》标准(GB 10459-89)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至今已有18年历史,随着农业科研生产技术的发展,蚕豆品种越来越多,籽粒越来越大,用途也发生很大变化,由过去的主要食用改为鲜食、淀粉、食品加工等综合利用。生产目的由单纯增加籽粒产量向提高品质及产品的综合效益转变,因此修订其标准十分必要且有现实意义。 1.4编写规则

本标准的结构、编写规则及规范性技术要素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GB/T1.2-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进行修改。 2 修改的主要内容

2.1增加了纯度、千粒重、包装净含量、标签标识和判定规则等内容,将原标准适用范围、分类、质量指标、色泽进行了修订。全面完善标准内容。

2.2将原标准适用范围“用于收购、销售、调拨、贮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蚕豆”修订为“适用于收购、贮存、运输、加工、销售的商品蚕豆”。

2.3将原标准“质量指标”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包括等级划分及卫生指标。全面准确地对等级划分、具体质量指标进行详细界定。

2.4将原标准“分类”以千粒重作为规格划分指标、对色泽分类进行修改。

2.5为准确理解和执行标准,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对有关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

2.6将水分统一为不超过14.0%。

2.7 根据蚕豆外种皮的色泽分类为乳白色、绿色和紫色蚕豆。 3 修改的依据

经过二年的调研,收集不同地域、不同品种、不同年产度蚕豆样品测试其物理指标和营养成分指标,特别是征求了国家粮标委粮食及制品技术工作组的意见,对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及有关指标设置进行了修改。 3.1适用范围

原标准适用范围为“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蚕豆”,而目前我国粮食流通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取消了计划调拨,出口质量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原标准显然已不适合,因此修改时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为“规定了蚕豆干籽粒的术语和定义、等级、规格、检验方法、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3.2 引用标准

按GB/T1.1-2000及GB/T1.2-2000要求,统一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有关术语和定义 3.3.1纯度指标

成熟干籽粒的形状、种皮颜色的一致程度,说明商品蚕豆的外观质量。 3.3.2水分

原标准中水分分为两个指标,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区为14.5%,其它一般地区为13.5%。现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要求,根据我国蚕豆生产状况和贮存的实际以及搜集云南、青海、四川、江苏、宁夏、河南等省蚕豆品种水分含量,平均结果为13.41%,而商品粮豌豆通常都要高0.5%,故将蚕豆标准水分指标全国统一为14.0%,而安全储藏指标则由各省(市、区)自行规定。

蚕豆品种 通研1号 南通大蚕豆 通蚕3号 通蚕5号 通蚕6号 启豆3号 启豆5号 海门大青皮 日本大白皮 上虞田鸡青 慈溪大白蚕 成胡蚕豆 固原蚕豆 临蚕2号 青海3号 青海9号 临夏大蚕 云蚕324号 云蚕363号 平均 水分% 14.2 13.9 14.1 13.6 14.5 13.1 13.5 14.1 14.0 13.6 13.3 13.2 12.6 12.4 13.2 12.8 12.2 13.2 13.2 13.41 3.3.3分类指标

以蚕豆干籽粒千粒重为分类指标,分为大粒(L)大于1200克、中粒(M) 在700-1200克之间、小粒(S) 小于700克三个规格。以质量指标和外观指标科学划分,主要依据是搜集了云南、青海、四川、江苏、宁夏、河南等省蚕豆品种,测定其千粒重结果以及2000年后国家区域试验。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蚕豆品种 通研1号 南通大蚕豆 通蚕3号 通蚕5号 启豆3号 启豆5号 海门大青皮 日本大白皮 上虞田鸡青 慈溪大白蚕 浙杭219 成胡蚕豆 固原蚕豆 临蚕2号 青海3号 青海9号 临夏大蚕 云蚕324号 云蚕363号 四川青胡豆 千粒重(克) 900 1150 1000 1800 1200 1800 1150 1600 810 1250 550 850 1106 1755 1802 1898 1626 1330 930 575 其中大粒(L)大于1200克的9个、中粒(M) 在700-1200克之间9个、小粒(S) 小于700克的2个。 3.3.4增加“7 判定规则”和“8 标签标识”

根据国家粮标委粮食及制品技术工作组修改意见,完善统一标准条款。

《蚕豆》国家标准修订编制说明

《蚕豆》国家标准修订编制说明(送审稿)1前言1.1任务来源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2年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发[2002]251号)要求,国家标准的制定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粮食及制品技术工作组负责,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组成《蚕豆》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修订起草《蚕豆》标准。项目编号(20050490-T-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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