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 的和依据 】 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 区的监管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和有关法 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基本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 指经国务院批准 , 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 保税加工 、 保税物流 、 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 。
第三条 【 职责 】 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 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 、 海关监管货物以 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 场所进行监管 。
第四条 【 基础和监管设施 】 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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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 。 经验收合格后 , 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 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 增加或改变 。
第五条 【 业务范围 】 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
业 务 外 , 综 合 保 税 区 内 可 以 开 展 加 工 、 装 配 、 制 造 、 仓储 、 物流 、 研发 、 检测 、 维修 、 展 示 、 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 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 区。 第六条 【 卡口管理 】 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 ( 实体 和 信 息 ) 和 卡 口 管 理 。 卡 口 通 道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 货 物 、 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 保税区 。 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 , 并与口岸卡口建设 标准对接 , 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 【 人员和商业设施 】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 关部门 、 企业值班人员外 , 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 员 。 海关及其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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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 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
上 应当设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 、 生活必需的配 套设施外 , 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
、 商
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 、 保税物流 、 保税服 务无关的设施 。
第八条 【 区内企业 】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 以下简 称区内企业 ) 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 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 区内企业开展业务 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 定。( 信用管理 , AEO、 信用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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