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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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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 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

4.2.2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4.2.3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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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 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4.2.6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4.3.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制。

表4.2 高层建筑 板式高层 塔式高层 与北侧低多层与南侧低多层与东西侧低多住宅间距 0.5H1+0.5 H2 住宅间距 12+0.5 H3 层住宅间距 满足消防控制要求≥9M 0.33 H1 +0.5 H2 12+0.5 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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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中高层住宅东西向布置时,应按表4.3及图4.2所示控制。

表4.3

高层建筑 板式高层 塔式高层 与东侧低多层与西侧低多层与南北侧低多住宅间距 12M+0.4 H3 12M +0.4 H3 住宅间距 0.4 H1+0.4 H2 层住宅间距 参见图4.1 0.25 H1+0.4 H2

4.4 中高层居住建筑,沿东西向并立布置时间距应大于13米。中高层居住建筑应避免南北向遮挡布置,最小间距应满足图4.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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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 板式高层 塔式高层 与北侧高层住与南侧高层住与东西侧高层宅间距 12M+0.5 H1 宅间距 12m+0.35H2 住宅间距 满足消防控制要求 0.33 H1 +0.5 H3 12m+0.5 H2 4.5 非居住建筑间距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沿城市主次干道除外),须在相同类型的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4.6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4.6.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4.1-4.4条控制。

4.6.2 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第4.5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含山墙),按第4.1-4.4条控制。

4.6.3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按其中最大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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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水源保护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电力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退让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电力规划黑线、文物保护规划紫线等。

4.8 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4.8.1 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表4.4规定的距离,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沿道路一侧建筑退让按表4.5执行。建筑长边及开窗面积超过该边墙面面积25%的短边应退用地红线的1/2h(h为檐口高度)。 表4.4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建 短边 低层、多层 中高层 筑 居住建筑及 文其它建筑 最小距离(M) 3.5 6.5 最小距离(M) 5 9 类别 退红线距离 朝 向 教卫建筑 14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4.1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4.2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2.1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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