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吉林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附件1

吉林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 号)和《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我市常住户籍和持有居住证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需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非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可参照执行。

二、认定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按照所申请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 1 -

第三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共同居住生活,且财产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相互继承、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由共有人共同偿还的家庭成员。

(一)下列人员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配偶、双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2.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3.阶段性在外地务工人员,包括在居住地取得居住证但未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人员;

4.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同户籍和分户籍家庭成员;

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强戒场所内服刑、强戒人员;

4.在户籍地外取得居住证、并在其居住地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

- 2 -

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等,家庭现金和实物收入之和。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支出。

(二)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净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的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主要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 3 -

(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费、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指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收入。

第五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1.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2.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3.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

4.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5.申请低保前及享受低保待遇期间,缴纳的基础社会保障性支出;个人贷款参加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后每月应缴交的贷款本息;领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中的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6.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 4 -

7.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8.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9.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市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

10.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缴纳的基础养老保险费用。

11.低保对象创业、就业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和在脱贫攻坚期内,获得的扶贫项目保底收益。

1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六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性财产和实物财产。

(一)金融性财产。包括现金和在银行、证券、商业保险、信托投资等机构的存款、理财产品、期货、股票、基金、信托账户余额、期货、商业保险、公积金及贵金属等。

(二)实物财产。包括土地、房屋、宅基地、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经营性实体、非生活必

- 5 -

吉林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附件1吉林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6a74z5mjxl6et871df8g8njyy26yjv018hu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