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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会活动和共青团活动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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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会活动和共青团活动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支付

张某1995年大学毕业后到某化学工业公司工作。1996年11月,张某当选为所在车间工会小组长,1996年12月又被任命为团支部书记。此后,张某便经常出席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会议,参加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活动,每次公司都对张某按缺勤处理并扣发工资。张某多次找公司总经理谭某,谭某均置之不理。1997年元旦,张某结婚,并经公司同意休了婚假。婚假休完,张某又向公司申请休探亲假。公司同意了他的申请,张某再次去找公司总经理谭某,谭某却说:“你休假期间又没有上班,不劳不得,当然没有工资了!”张某无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公司应该如何正确处理这一情况?

[义贤律师评析]:所谓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点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本案中,该工业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首先,依法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和阻碍。张某〔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热情邀您关注新浪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作为团支部书记,参加共青团活动是行使政治权利的具体表现,也是其职责之所在,公司不得阻碍其正当行使权利。

其次,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境内企业中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是企业内部的监督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张某〔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R法务沙龙QQ群173265467〕作为车间工会小组长,参加工会活动是依法行使其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单位的行为不正当地干预了劳动者权利的行使。

第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享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工业公司应当

补发张某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的工资,并且应当加发克扣的工资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义贤专家律师点评]:职工不仅仅是单位的一份子,更是社会的一份子,参加社会活动和社交活动,是职工作为社会一份子应有的基本权利。

作为企业而言,应当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建立起一整套的休假制度,明确假期的天数、休假申请程序、审批程序、以及休假期间工作安排等,对职工按照规定休假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参加各项社会活动的,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做出说明,未经说明擅自离职的,应当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友情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8-5151〕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假设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假设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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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会活动和共青团活动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参加工会活动和共青团活动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支付张某1995年大学毕业后到某化学工业公司工作。1996年11月,张某当选为所在车间工会小组长,1996年12月又被任命为团支部书记。此后,张某便经常出席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会议,参加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活动,每次公司都对张某按缺勤处理并扣发工资。张某多次找公司总经理谭某,谭某均置之不理。1997年元旦,张某结婚,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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