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股骨颈骨折:误工270日~365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36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
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3股骨粗隆间骨折:误工180日~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4股骨干骨折: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10.2.15髌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6胫腓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其中,胫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腓骨骨折:误工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胫骨远端Pilon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7踝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其中,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双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伴有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8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2.19跟、距骨骨折:误工1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24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距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
日,护理60~90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20跖趾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3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肩关节脱位 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肘关节脱位 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髋关节脱位 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其他关节脱位 胸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肩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腕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腕掌关节脱位:误工3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掌指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指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距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跗骨间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跗跖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跖趾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趾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营养60~180日,护理30~90日。 10.4关节韧带损伤: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其中,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误工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6肢体离断: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断肢:误工90~120日,营养90日,护理30~90日。断指: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
10.7断肢(指、趾)再植术后: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2尺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3桡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4正中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5胫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6腓总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7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8坐骨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9股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10腋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11肌皮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10.9.1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30日~45日,护理7~60日。 10.9.2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11 其它损伤
11.1烧烫伤
11.1.1轻度:误工30日~45日,营养30日,护理1~30日。 11.1.2中度:误工7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11.1.3重度: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 11.2.1局部冻伤
Ⅰ度:误工15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Ⅱ度:误工3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 Ⅲ度:误工6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Ⅳ度:误工14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1.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附 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A.1颅脑损伤的分级
A.1.1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A.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A.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A.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A.2烧烫伤程度分级 A.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2.1.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1.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A.2.1.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A.2.1.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 A.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2.2.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
A.2.2.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2.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A.2.2.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15%。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使用标准的说明
B.1本标准所指“三期”的期限,为各类损伤的一般原则,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需因人、因伤情、因恢复治疗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机械照搬。
B.2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
B.3多处损伤的,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三期”时间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
B.4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比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但一般不超过24个月。
B.5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或者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三期”时间进行评定。
B.6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三期时限,但“三期”的上限不长于伤残评定的前一日,并应有鉴定人员意见说明。 B.7继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B.8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三期”有所变化的,评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三期”。
B.9“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被鉴定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予以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者”,“三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B.10 本标准由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