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一、简述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依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二)特征: 1、营利性
( 1)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
( 2)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且有固定的内容,即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2、社团性
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以股东的结合为基础。除一人公司外,其他类型的公司均具有
社团性这一本质属性。 3、法人性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必须符合独立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三项
要求。
二、公司发起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发起人”的概念。所谓发起人,是指 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
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三、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
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四、冒名股东
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
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五、资本多数决
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上或者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
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六、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
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七、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八、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九、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一)发起设立:
又称“单纯设立”或“同时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
(二)募集设立:
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
,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
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别和特点如下:
1.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
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起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
购,而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
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
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
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
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成立时,认购
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投资者。
2. 发起设立方式的特点是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方式的特点是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十、公司资本三原则
目的是维持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的一致。 (一)资本法定原则:
也称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
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 其具体制度包括:
1. 对出资的形式、对价的规制; 2. 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制;
3. 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 4. 资本比例的要求;
5. 资本公告制度,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的预期。 (二)资本维持制度:
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
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
其具体制度包括:
1. 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
带责任;
2. 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3. 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4.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5. 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6. 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7. 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 8. 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三)资本不变原则:
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
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
公告。
其具体制度包括:
1. 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
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 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
十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
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
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一)适用的条件:
1. 适用对象必须是公司法人。
即必须是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这是该理论适用的基础。
2. 必须有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存在。
判断法人成员行为是否滥用了法人人格,应以其行为是否违反正义与公平的理念、
是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的原则为尺度 3. 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仅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却并无实际损害时,法院并不主动地将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只有当滥用行为造成了法人的债权人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时,才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性,否则将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违背建立这一制度的宗
旨。
4. 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着因果关系。
即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与发生的实际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5. 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必须存在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主观恶意。
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就其实质而言是故意利用一个其控制的法人实体来规避法律规
定或约定的义务过失不应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