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医疗方案说明义务的立法精神与实现
魏威 WEI Wei① 杨军 YANG Jun② 张明 ZHANG Ming① 叶杨 YE Yang①* 【摘 要】摘要
【期刊名称】医院管理论坛 【年(卷),期】2013(000)007 【总页数】3
【关键词】关键词Key words:替代医疗方案Alternative healthcare;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方说明替代医疗方案的义务。本文试从探析立法精神出发,分析衡量替代医疗方案说明义务是否履行的标准,并进一步明确说明替代医疗方案的本质及内涵要求,剖析未履行说明义务所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性质,从而为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及医院管理者提供行为指南。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其中明确提到了医疗机构提供替代医疗方案的义务,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在医疗实践中,医院管理者及医务人员普遍对替代医疗方案概念、内涵及责任不明确,说明义务的实现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可以预见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将成为争议的焦点,有必要从司法及医疗实践角度对替代医疗方案的性质进行厘清。
立法精神探析
替代医疗方案说明义务的立法精神与实现
替代医疗方案说明义务的立法精神与实现魏威WEIWei①杨军YANGJun②张明ZHANGMing①叶杨YEYang①*【摘要】摘要【期刊名称】医院管理论坛【年(卷),期】2013(000)007【总页数】3【关键词】关键词Keywords:替代医疗方案Alternativehealthcare;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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