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板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采购铁板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采购的物品、数量、金额
产品名称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以上单价、总价如未作特别说明,均已包含了货款、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损耗及利润、税费等一切费用,货款最终总价按甲方实际接受的货量计算。
第二条 质量要求
价格 数量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套码榜,并经甲方确认后严格按照样板标准制作。
第三条 交货地点、方式
3.1 乙方负责组织运输及装货,因运输及装卸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3.2 本合同的交货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第四条 货品的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4.1 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30天内交货。
4.2 甲方收到货后,应即时签收数量。甲方在收货后1个月内如制作质量问题,交由乙方负责修改完善或更换。如甲方需要补充相应铁板量,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均应按本合同价格在甲方的要求期限内如期交货。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签订合同后甲方付给乙方订金总额 元。余下款项甲方收到发票后向乙方累计支付全部货款的90﹪,剩余10%三个月内付清。
5.2 乙方必须凭有效的正式发票结算货款。
第六条 风险条款
如发生不可抗力原因而阻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但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及时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给对方,在不可抗力对合同的阻碍消除后,应继续履行合同,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皆可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如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支付逾期货品货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达五日,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7.2 如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支付逾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7.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均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因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提起诉讼的一方应向交货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银行卡账户: 银行卡账户: 开户行: 开户行: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