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等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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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8]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4.02 【实施日期】200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等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粤高法发[2008]9号 2008年4月2日)
第一条 为确保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 》,为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有效的执行救济,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本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异议书或者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或者起诉状应当 1 / 2
记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二)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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