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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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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学种养》2017年第06期
近日,农业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布了第一批29种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办法》和目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农作物品种管理向市场化方向迈出重要一步。
《办法》规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申请者向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农业部复核后予以登记、颁发证书、公告。《办法》还明确了登记申请者的主体责任、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测试试验机构的责任,特别强调了登记申请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登记品种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要撤销品种登记并按照规定将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次列入第一批目录的29种作物,包括农业部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原《种子法》确定的22种审定农作物和当前生产上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的7种农作物,都是促进农民增收、发展特色产业的重要作物,对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义重大。
农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非主要农作物在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贯彻放管服新理念的重要举措和促进育种创新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基础。
此次列入登记目录的大部分作物是之前由国家和省级审定的作物,由审定管理调整为登记管理后,不再设品种准入门槛,登记申请者只需要自行开展品种测试和试验,自行确定种植区域就可以登记推广,品种进入市场的权力完全交给申请者。品种登记制度与新品种保护制度相结合,并行使用,有利于促进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研发的投入,规范市场行为,打击假冒侵权,加快特色作物种业发展。 以上摘自《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