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间名称 观演 观演用房 舞台、侧台 化妆室 放映室 游艺用房 交谊用房 展览用房 阅览用房 游艺室 舞厅、茶座 展览厅(廊) 阅览室 美术 学习辅导用房 摄影 录音 其他部、室 综合排练室 业务工作用房 普通教室 大教室 美术书法教室 注:工作面高度为0.80米
平均照度(Lx) 75~150 50~100 50~100 20~50 50~100 50~100 75~150 75~150 75~150 75~150 50~100 50~100 75~150 75~150 75~150 100~200 备注 舞台应设工作照明 宜设计、局部照明 宜设计、局部照明 应设局部照明 应设工作照明 应设局部照明 第5.3.8条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文化馆: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辖区的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是开展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
性文化部门和活动场所。
2.群众艺术馆:群众艺术馆是国家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地(州、盟)、市一级的文化事业机构;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艺术的部门。
3.文化站:文化站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一级的基层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所;是当地开展综合性群众文化宣传娱乐
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的组织辅导部门和活动场所。
4.观演厅:文化馆的观演厅主要是供群众文艺演出和欣赏所用。可举办文艺汇演、调演及音乐会、故事会、演讲会等,又可放映电影和录像,还可作为讲座课堂和报告的会场。
它是综合性的演出和集会场所。
5.综合排练厅:结合排练厅是辅导群众排练舞蹈、戏剧、音乐活动的排练室,一般不考虑歌舞剧和戏剧武打排练使用。
6.画廊:文化馆的画廊是以绘画、书法为主,以文字为辅的活动版面组合而成的宣传设施。 7.橱窗:文化馆的橱窗是以展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和画报剪贴、各种图片等宣传资料为主的宣传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