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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定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考核实行“百分制”政策,按照过程性管理(总分100分,占70%)和终结性评估(总分100分,占30%)“双线考评制”的原则,对教育机构量化评分核定年检等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过程性管理实行“负积分制”原则,年终叠加计算负总积分。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5—79分为合格,74—70分为基本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年检设置“一票否决制”的政策,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直接定为不合格。
民办幼儿园年检实行半年考核制,上半年考核结果决定下半年正常办园事宜,下半年考核结果决定翻年上半年正常办园事宜。全年年检上、下半年考核成绩各按50%的比重,计入年终终结结性评估成绩。在上、下半年考核中,出现重大问题的、直接停止办园资格。
民办培训机构实行全年年检制。在过程性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的直接勒令停办。
第二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过程性管理(总分100分,占70%)按照日常工作扣分记载记录,实行负积分管理,年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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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年的负积分从100分中核减后计算赋分,过程性管理负积分不划底线,百分制扣除完为止;终结性评估(总分100分,占30%)根据年检综合考评设置具体量化打分核算赋分。最终以“过程性管理+终结性评估”计算实际得分。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负积分设置为累加积分,凡出现以下各类情况的将扣除具体规定的相应分值,年检时累积叠加在总分中一次性扣除。
(一)行政管理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件放置在其主要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违者,查实一起扣2分;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不合格未按限期完成整改,或者未参加年检违规办学的,查实一起扣3分;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在无证办学、两证不全、违法办学、违反教育政策等行为,查实一起扣4分;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应当在办学许可范围内办学,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查实一起扣5分;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审批区域设立教学点,查实一起扣3分;
6.民办幼儿园存在小学化倾向的,查实一起扣3分;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因工作违规或违纪被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约谈,查实一起扣3分;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被新闻媒体曝光、市民投诉、网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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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反映,经查实一次扣2分;同一问题被多次投诉,按投诉次数加倍扣分并且不封顶;
9.其他未列入内容根据实际产生的影响及后果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扣除2—4分;
10.其他违反教育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查实一起扣5分。 (二)招生管理
1.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培训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培训广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报备的查实一起扣2分;
2.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培训广告内容如果不客观、真实、准确,未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场所、收取费用等有关事项,与备案的内容不一致,虚假宣传招生,每查实一起扣3分;
3.违法违规招生或招生过程中歧视学生的,查实一起扣4分;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扰乱培训机构市场秩序,查实一起扣4分;
5.其他未列入内容根据实际产生的影响及后果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扣除2—4分;
6.在招生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查实一起扣5分。
(三)教师管理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负责人外出活动不履行请假手续,每查实一起扣2分;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聘的教职工不具备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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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查实一人次扣1分;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用人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待遇的,每查实一人次扣2分;
4.教职工存在歧视、体罚、侮辱学生的行为,每查实一起扣3分;
5.其他未列入内容根据实际产生的影响及后果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扣除2—4分;
6.教职工出现师德恶劣、行为违法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查实一起扣5分。
(四)收费管理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合同协议,培训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等核定事项,教育培训对象姓名,办学场所,培训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与承诺,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如因合同不规范、含糊其辞造成不良后果的,查实一人次扣1分;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与学员入学后要求退学退费的,须依据合同协议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未成年学员,还需要有其合法监护人的签名。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收到书面退费申请和相关票据后,应出具签收字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查实一人次扣2分;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标准等由其自行制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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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报备的每查实一起扣2分;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在招生简章和办学场所公示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时间、退费办法等内容。按学期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多不超过30个学时。民办幼儿园不得跨学期收费。不按照规定收费者每查实一人次扣3分;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向家长开具本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收费凭证。不得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交纳培训费用。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周期或者跨学年打包、捆绑预收费用。不按照规定落实者每查实一人次扣4分;
6.其他未列入内容根据实际产生的影响及后果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扣除2—4分;
7.收费行为违法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查实一人次扣5分。 (五)安全管理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因办学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治造成安全事故的,每查实一起(按人次计)扣1分;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因对校园监控加密(或封闭)管理措施不全而形成视频失控的,每查实一起扣2分;因管理漏洞人为造成视频信息外泄的,每查实一起扣2分;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因卫生工作不扎实使幼儿受到伤害,每查实一起(按人次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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