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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训中心(班)”不少于20万元(其中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金最低额度的50%。
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七)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1.有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地必须为商业用房或公共办公用房,且建筑楼层必须是1-3层的独立封闭式楼层。办学场地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危险区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公共建筑内。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最低不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也不得租赁公办学校的场地。
2.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为提升每个办学单位的规模,控制民办机构数量和合理布局,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音乐、美术、书法等艺术类民非教育机构不少于300平方米,城市区周边和星海镇不少于260㎡。),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班级小学生容量不得低于2平方米/生,中学生不得低于1.5平方米/生。
3.办学场地的消防设置必须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办学场地每层除电梯外,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并且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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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安全出口的上、下楼梯宽度应大于1.2米,楼梯应设置成封闭式防火防烟楼梯,楼梯门应采用防火门。
4.分校的设立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按独立学校的标准审批,实行一校一名,一校一证。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八)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范围,主要为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及其延伸类教育培训项目。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3.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涉及引进教材的,应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4.有附设晚自习(或晚上进行课业辅导)的机构,夏季最迟不得超过21点必须停学,冬季最迟不得超过20点必须停学。
(九)其他条件
如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自治区、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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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受理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一般分筹设申请和正式申请两个阶段。申请筹设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是否为营利性机构等。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决策机构同意投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议。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本人签名的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定、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等文件;举办者再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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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教育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教育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三)办学出资证明。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人银行存款证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四)办学场地证明。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如有食堂,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招生与教育教学活动。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四)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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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六)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园)长(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拟任校(园)长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七)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九)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的方式、数额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 举办者按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条件,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民办非学历中等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高考补习班等):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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