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沪教委高[2010]8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0.1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
“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0〕8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拓展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校外实习的途径,加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开展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以下简称“见习计划”)试点工作。 1 / 6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计划”是促进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增强实践能力、丰富职业锻炼经历、培育职业精神与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该计划的实施为高校毕业学年学生校外实习提供了新的途径,有利于缓解目前大学生校外实习难的压力,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各试点高校应充分认识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计划”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引导学生参加职业见习,充分发挥“见习计划”对于提高高校实习效果与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 经学校申报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特同意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师范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等6所高校开展“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
各试点高校要根据《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的精神,将学生职业见习计划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结合目前上海青年职业见习岗位的实际需求和人才培养规律以及教学工作的实际,科学调整和制定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规范学生职业见习的管理,确保职业见习实践与教学活动有机衔接和有序推进。
各试点高校要把试点工作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将试点工作纳入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生就业管理的范畴,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要加强宣传,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见习计划”试点工作;要以试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实践教学改革,切实强化学生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要保证必要的见习经费投入,确保学生“见习计划”的顺利实施;要加强对学生见习活动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学生职业见习工作的学习情况和见习单位对见习学生的评价,了解学生见习后的就业情况,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要加强学校与区县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联系和合作,共建实践、实习和实训基地,不断拓展学生职业见习规模,更好地满足学生职业见习需 2 / 6
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附件: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综合素养与就业竞争力,积极鼓励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以下简称为“见习计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对象范围
申请参加职业见习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籍所在高校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试点高校范围;
(二)属于毕业学年;
(三)经学籍所在高校批准同意。 二、见习期限
见习时间为毕业学年,周期一般为2-3个月。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