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草案修改二稿全文 - 图文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湿地的生态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汇总有关监测数据。湿地动态监测包括湿地面积、湿地利用状况、环境质量、野生动植物情况等内容。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数据等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核定湿地水体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指标,并定期开展湿地水污染调查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发放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对含有湿地的不动产,应当注明湿地面积、四至界址,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命名或者挂牌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进行恢复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放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投放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植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移动、涂改、破坏湿地界桩和保护标志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行为,属于市级以上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可以由依法成立的管护责任单位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草案修改二稿全文 - 图文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湿地的生态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汇总有关监测数据。湿地动态监测包括湿地面积、湿地利用状况、环境质量、野生动植物情况等内容。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数据等资料,建立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69j445w94e2p7v43zg0p6rgfk15t3500h70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