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102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工程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监督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业务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技术监督分计量专业、标准化专业、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特种设备专业四个专业,各专业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分别为:
(一)计量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计量方法和测试技术的研究、检测仪器的开发; 2.计量基准、标准研究与建立、标准物质研究制造; 3.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修理、定型鉴定、量值传递系统与规程制定;
4.计量保证、计量认证、基标准器考核与其它计量业务管理。
(二)标准化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标准化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国际标准化动态研究; 2.标准制定与修订;
3.国内外标准化出版物分类管理、标准文献计算机管理以及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4.标准化计划、规划、技术法规的制定、标准的审查以及组织标准实施。
(三)质量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l.产品生产、经销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质量监督、质量检验;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3.质量理论研究、质量咨询服务、审核以及宏观质量管理、检验技术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