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1 年 7 月 6 日成府发[2001]13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
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
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
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 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
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
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
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
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
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
项目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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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编制投资计划的依
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投资管理
(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
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
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别和
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
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
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
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
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
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五)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
纳入计划管理,由市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
理。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资产变现收入及融汇资金要纳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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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要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国有独资和控股公
司由政府派任财务总监,对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分配情况进
行日常监督。
第六条建设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经市计划管理部门或市经济综合管理部
门批准立项或可研报告后,由投资公司负责以招投标形式,选择
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工程总承包商或承包商)由其负责项目建设
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必须
采用公开招投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工
程建设管理公司自身不具备勘察、设计、施工能力的,必须以公
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具体按《成都市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二)投资公司以合同履约形式将项目资金进度拨付给工程
建设管理公司,并监控资金 使用、工程建设进度、规模、标准等。
(三)培育项目管理中介市场,大力发展综合性和专业性工程
建设管理公司,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政府鼓励各类投资
主体进入项目管理中介市场。鼓励打破行业、部门及地区界限,
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做大、做强,逐步发展一批具有国内、国际
市场竞争力的工程建设管理公司。
(四)把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建设施工职
能剥离出来,组建并培育为有竞争力的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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