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律师公益事业 构建和谐社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律师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低收入人群、下岗失业人员等问题上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新形势下,如何突出律师的社会责任,推动公益法律与公益诉讼的研究与实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引起了许多律师的关注和思考。
谈论起律师公益事业这个话题,是在社会经济与法治的不断发展以及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这个大前提下,公益诉讼才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的。而这一热点话题在全体人民积极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大框架下又是具有相当重要意义的。相对于保护私人利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在如今,公益诉讼这一词语已不再是什么新鲜词,许多百姓通过媒体和其他各种途径也多多少少地都听过及了解了一些内容和相关方面的知识,所以作为一个法律人更应将公益诉讼提到思想意识日程并加以重视和积极参与,才会使这
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及充满活力!
一、执业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影响及现实迫切性
在我们这个国家,有一个历来的传统:就是许多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观点,让我们深深感叹民众对公益诉讼的冷漠和排斥。在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别的国家维护人权、实现其重要法律政策有力的程序手段时,我们国家的公益问题才开始为国人所认识,公益诉讼的社会功能才刚刚显现。公民维权意识的淡漠固然是一个方面,公益诉讼本身对于诉讼技巧、法律知识、信息获取等方面对诉讼主体的综合能力要求更高。再加上现行诉讼制度并未给代表公益而诉的个体受害者特殊的“优惠政策”, 结果可想而知。公益诉讼的不力现状,不代表生活中公益被侵害的现象比别的国家少。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消费者权益的重复侵害、垄断行为以及工厂等对环境的长期污染、资源破坏等说明了公民的法定监督权已经严重流于形式。
律师这个行业特有的职业特性和职业道德决定了律师应成为公益诉讼的主导者和指挥者。首先,律师是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士,精通法律,且比一般公民拥有更多诉讼上的权利,这就让其有了为民请愿的知识资本和优势。其次,公益问题中的侵害方往往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或国家机关,普通民众的诉讼对抗能力与它们无法相比,因此从诉讼的平等性而言,律师是否参与公益诉讼,对平衡诉讼双方的对抗能力至关重要。
同时律师参与公益诉讼也有利于培养和塑造公民为权利而
斗争的精神。公益诉讼将历来空洞而虚幻的监督权转换成实实在在的执法权,它通过“司法权力制约行政权力,以“人民主权制约国家权力”,实现官治向民治的转折。律师参与公益诉讼,其专业操作和特定社会地位因素将会大大增强公益诉讼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运作方面的影响,使被人们忽视已久的“公共利益”真实再现,这必定带动和大大提升全民护法、维权意识,最终必将吸引公民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来,使民治成为燎原之势。 二、 律师通过法律援助制度参加到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中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
个重要体现。律师主要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即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以及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良好的发展必将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中国,有公益律师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让社会更多的弱势群体享受到法律服务,并且进行有效的引导,是和谐社会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的良性表现。
三、 律师通过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参加到社会公益事业的
建设中
除了公益律师专职做公益法律,一部分律师长期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公益活动。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在不断完善过程中,更多地律师自愿加入到法律援助中来,在全国及地方律师协会的支持下,未成年人公益保障活动、普法工作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然而中国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深度和力度还远远不够,即造成律师行业的两大问题——社会评价低和行业面临的社会地位问题。法律援助力度和广度不够,绝大多数人无法享受其服务,认可的人就少。公益诉讼需要律师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只有把参与公益诉讼作为战略性选择,认真务实地去工作,才能从根本
上改变行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才能从根本上快速推动中国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进程,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四、 律师通过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参加到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
中
律师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对法律条文比较熟悉,特别是从广度而言,具有比较全面的覆盖。多数律师在参加司法考试之前就已经接受过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甚至有一些具有法学研究生学历,长期潜心的研究法律使律师的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对法律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的理解较为准确。律师通过长期办案积累了很多实战经验,对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程序和专业领域的知识也应用自如。律师通过自己对专业领域知识和技能的驾驭,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中去,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律师建议公益诉讼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人士都知道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分担”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决定了原、被告双方权益是否能充分实现。同样在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怎样分担并且是否合理,也是律师能否提起公益诉讼并最终获得胜诉的关键。从这一意义上讲,举证责任当然也是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通常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方面是因为检察院提起公诉对被告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其具有公诉职能,享有侦查权,收集证据处于有利地位,由其负举证
大力发展律师公益事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