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员工。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签发本企业各级责任制,对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3.2经理和管理层人员要明确对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并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的承诺。
3.3生产部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3.4生产部负责在年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和绩效测量。 4 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1公司生产部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来保障;
4.1.2公司领导层、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需制定适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所有岗位;
4.1.3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达到如下要求:
①实用并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适时修订; ②要与管理制度协调一致;
③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实际情况,责任制内容要描述明确、具体、可操作性,能考核。
4.1.4 最高管理者必须参加下列活动:
①制定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确保目标实现所需资源; ②在日常会议中与员工讨论安全生产问题;
③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查;至少每月回顾纠正一次行动;
④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⑤至少每年评审一次安全标准化系统; ⑥参与风险评价;参与标准化系统评价; ⑦参与安全生产检查;认可安全生产表现; ⑧参与安全生产培训;
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 4.1.5中层管理者必须参加下列活动: ①在日常会议中与员工讨论安全生产问题; ②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查; ③至少每月回顾纠正一次行动; ④认可安全生产表现;
⑤至少每年评审一次安全标准化系统; ⑥参与风险评价;参与标准化系统评价; ⑦参与安全生产检查; ⑧参与安全生产培训;
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
4.1.6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 4.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理解,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4.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评审 定期评审与更新,保持适宜性:
1)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符合性; 2)与公司管理体制的协调性; 3)所有责任制的可操作性。 4.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
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关的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的培训。
4.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考核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和生产部负责人组成,考核的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考核期为一年。
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识别和获取适用本公司生产和业务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以便严格遵守,消除违法行为和现象。
2.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2事务室负责识别和获取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3.3事务室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工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4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5会计室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6事务室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劳动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7事务室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程序
4.1获取方式
各责任部门要建立获取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有效途经,主动的、经常性的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团体组织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定期通过数据库、服务机构、媒体、网络等形式获取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并将获取的规定进行识别和定期更新,确保当前使用的规定是有效的。
4.2法规贯彻落实
各责任部门将获取的规定要认真保管,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此外,有关部门还要将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传达给公司相关部门、外来施工、供应商、销售商等相关方。
4.3符合性评价
公司安委办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从而确保公司和从业人员相关方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开展业务活动,对于未识别及获取或不符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要及时做出标识和处理。
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管理所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 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 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隐患。
第三条 报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 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