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
格许可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质监[2015]6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9月30日以粤质监〔2015〕67号发布自2015年1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实施,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有关要求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 / 2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实施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时应当一并提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申请,省质监局应当一并办理。
安检机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场所(分支机构)的,安检机构应当一并提出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第五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中不包括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联业务; (二)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按规定考核合格的检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以下简称《技术条件》 )规定的学历、职称等条件;
(三)有完善的人员、设备、检验、资料保存等方面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符合《技术条件》 要求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及其校准设备;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在软硬件上具备与相关业务部门联网的能力;
(五)有满足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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