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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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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也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4、国际私法的四种规范: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统—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5、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特有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①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而是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方法。②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6、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的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的问题;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在内国活动。

7、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冲突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应哪个国家法律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点: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仅指明某一特定的法律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解决。

8、法律冲突: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9、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一般说来,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具体来说:①各国立法权的彼此独立,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制定的法律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上的差异和相互冲突在所难免。②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束外,还要受到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之间也会存在差异。③在一个国家内部,立法权往往由多个部门行使,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也会发生冲突。④法律总是以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以及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而制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在一定地区施行的新法与旧法之间也将产生冲突。

10、法律冲突可依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①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②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③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④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⑤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11、冲突规范的类型:根据系属的不同,冲突规范分为四种类型:①单边冲突规范。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②双边冲突规范。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冲突规范。③选择型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适用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选择不分先后顺序。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

范:选择有主次先后之分。④重叠型冲突规范: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这几个系属需要同时适用的冲突规范。 12、连结点:连结点是冲突规范针对其范围中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该适用何国法律的一种事实根据或联系因素,它实际上反映了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一国家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一种事实根据或联系因素,反映了范围与系属之间的内在联系。 法律意义:形式上是联系的媒介;实质上反映了实质联系或支配关系。

13、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系属公式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起来的,但其本身不是冲突规范,而只是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

14、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①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大派别。②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关系的客体所在国家的法律,常用来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③行为地法,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可分为: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④当事合意选择的法律,又叫“意思自治”原则,主要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⑤法院地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常用来解决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⑥旗国法,即旗帜所属国的法律,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⑦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5、准据法: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特点: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②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16、反致的产生条件:①主观条件: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②法律条件: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不一致,彼此也存在冲突。也就是说,不同国家就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制定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不同,或在连结点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连结点有不同的解释。③客观条件: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致送关系没有中断,这是反致产生的客观条件。

反致的分类:①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已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②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③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④外国法院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它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的态度,决定最后所应适用的法律。 17、先决问题:在某些案件中,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此时,争诉问题为主要问题,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先决问题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会导致结果的不同。 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①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②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③针对先决问题,依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得出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18、识别: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人一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或定性,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另一方面是对冲突规范本身进行识别。

19、法律规避: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20、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21、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22、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①关于外国法的查明途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②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我国采用的是取而代之的做法。《法律适用法》第十条: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3、我国有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4、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关系。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①13、14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②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但“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场所”,即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③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①对权利人来说,实现其对物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保护该权利不受侵害,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通常最为有效。②对其他人来说,保证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商品流转的安全,使其正当利益得到合理保护,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更为便利可靠。③从涉外物权关系的调整来看,对标的物尤其是不动产位于某一国境内的物权关系适用另一国法律,不但操作不便,且实际效果也难以保证。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①运送中物品的物权关系;②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③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关系;④遗产继承时涉及的物权关系。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①不动产所在地的确定十分容易,物之所在地应以其物理所在地为准。而动产的处所不易确定,对于那些处于运动状态的动产来说尤其如此。动产的这种特性给其所在地的确定带来了困难。②确定动产所在地,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对动产的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二是对特殊动产物权关系作例外的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③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对物之所在地的识别,也可以说是对物之所在地这一连结点的解释。原则上,应依法院地法来判定。④对于物之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在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中有着重要的意义。至于有些国家未加限定,如何确定物之所在地就只有留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去解决了。

25、国有化:国有化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

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与“国有化”概念相似但又有区别的还有征用、没收和征收。一个国家实行国有化是国家的主权行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国有化措施,其他国家不得干涉,这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一个国家实行国有化措施是一种强制措施,对国有化的对象具有强行法律效力。

26、国有化的补偿标准问题:①不予补偿。此种观点认为:一国完全有权从国家利益出发,根据有关法律采取国有化措施。如果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对本国人不予补偿,那么对外国人同样可以不予补偿。这是早期的做法,但在现代已不合时宜。②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发达的海外投资国家,资本输出国从保护其海外私人投资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立场出发,主张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人应该给予“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这一补偿标准说是由美国国务卿赫尔于1938年写给墨西哥政府的信中明确提出的,故称为“赫尔规则”。 ③适当的、合理的补偿。这是目前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持的主张,它已为许多双边协定和多边公约所肯定。所谓“适当”、“合理的”补偿有3层含义:第一,承认给予补偿;第二,这种补偿是国家财政所能负担的;第三,双方协商同意,为投资国所接受。这就是人们所称的“卡尔沃主义”。适当、合理的补偿逐已被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所确认,逐渐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27、中国信托的做法:①意思自治。②信托财产所在地或信托关系发生地(一般应理解为设立信托关系的地点,如信托合同签订地)。《法律适用法》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28、合同之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合同是指介入了国际因素的一种合同,亦即这种合同与两个或更多的法律体系发生联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合同)。不仅仅局限于三要素涉外。

29、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①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意义:a.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b.由于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就约定了一旦发生争议应该适用的法律,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意义: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国际交往和公正合理地对待当事人的利益。③合同自体法。合同的自体法就是英国法院在确定合同的债权债务时所适用的法律。④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强制规则也有人称之为“直接适用的法律”或“警察法”,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规则,它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强制规则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一项立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一是专门的强制性立法。 30、中国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既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甚至可以是特定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的规定,但必须是实体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成立、成立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方面。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排除强行法;选择必须是善意的,不能采取法律规避的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②特征履行说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根据特征性履行理论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③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以适用,而应适用中国相应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④国

际公约优先原则。指如果我国现行合同法或相关法律制度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1、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a.对于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侵权行为准据法的理由,存在不同观点。b.各国法律有关侵权行为地的规定存在不同:加害地、损害发生地、加害地和损害发生地。②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的方法。③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做法。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合法,应以行为地法为原则,但是,为了维护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对依行为地法发生的债权,应当在法院地法承认的范围内,才能得到清偿。④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32、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①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两者不一致,由法院选择。②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③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行为,如果不构成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不做侵权行为处理(即双重可诉原则)。④意思自治原则。 33、我国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②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婚,按照我国法律进行婚姻登记。允许举行宗教婚礼。在条约与互惠基础上,允许国籍相同的外国人采用领事婚姻形式结婚。③中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若华侨之间,可依照侨居国法律结婚,或办理领事婚姻。 34、单一破产制: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不需要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35、我国破产的法律适用:①管辖权。《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企业法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债务人所在地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结论:在我国,破产案件应由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域外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36、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必备

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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