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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学校新版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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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学校新版办

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1]26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学校新版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1〕26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技工学校,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技工学校、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厅定于2011年5月-7月对全省民办学校开展换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现就新证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证换发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1 / 2

厅)批准设立、持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

可证》的民办技工学校和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换发新版办学许可证。

经各市、县(市、区)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由各市统一向省厅申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 二、换证工作程序 (一)材料准备阶段

1、各民办学校应根据以下内容,对学校审批设立以来特别是近3年来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梳理,于6月10日前形成办学情况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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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学校新版办学许可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学校新版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1]26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5.23【实施日期】2011.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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