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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的几点思考【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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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关于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的几点思考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当前世界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体为两种:一种是建立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险;另

一种是雇主责任制。第一种制度的占工伤保险制度国家的三分之二,它们是用公共基金实施的,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是一般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在这一类工伤保险制度国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用人单位),都是要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伤残补助金。例如:法国工伤事故的医疗费、药费、住院费全部由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第二种制度的占了三分之一。主责任制分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受伤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雇主根据法律规定向他们直接支付赔偿费用。如果工伤还涉及其他方面,出现争议,有第三方(国家机构)出面解决;第二种是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实行保险,这些雇主只能通过向私人保险公司投保而得到保险。

我国属于第一种体制,即建立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险。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转折性发展是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至2007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达1.21亿人,享受待遇人数也从2003年底的30万人增加到94万人,但是与国际上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研究主要成果

随着人们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不断深入,致使出台,不断完善与进步,由于众多学者与社会的关注,国务院今年1月1日又颁布了新《工伤保险条例》,使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前进的步伐又迈出了一大步。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等五个方面有关制度。 三、发展趋势

(一)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条例,并向规范立法迈进

我国目前还没有工伤保险制度方面的立法,因此在未来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在不断完善相关条例的同时,更应该加强规范立法,这样工伤保险制度才会更趋成熟。首先,规范立法第一步一定要在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管理理念,又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完善对工伤保险的法规及相应配套保障执行法律文件。其次,要转变忽视事故预防的局面,要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

(二)要不断加强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和谐的保障。这一点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已经有所体现。目前个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是个体工商户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正在快速的增多,因此有必要要对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的相关措施重视起来,加强这一方面的立法。同时要不断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加强宣传力度,从而来增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雇主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意识。

(三)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机制

这一点是最重要和最关键的,仅仅有了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却没有有力的运行机制,到最后还是纸上谈兵,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局面。因次,在今后这个方面是重中之重,是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未来发展的方向,我们要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

(四)存在问题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实行最早、实施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

最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在中国以往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工伤保险相对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却相对滞后,形成了与现实需求严重脱节的局面。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建立和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法律框架。

从劳动者来说,遭受工伤意外和患有职业病,要获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救济成本过高,规定程序过多,时间过长;工伤和职业病的康复,还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没有可操作空间和措施;与其他一些普通民事赔偿相比较,经济补偿标准过低;新出现的伤害事故和疾病没有被纳入到保障范围,例如“过劳死”等等。

从用人单位来说,不参加社会保险,逃避劳动法律责任的违法成本过低。还有,职业病确认的归口管辖问题,以及对职业病的摸底调查工作,权责不清等等。

从人道主义角度看,那些遭受工伤或者职业病的人们,受到侵害的不仅仅是躯体,还可能是精神层面的伤害。而且,往往由于一个因工伤而落下残疾的成员,会把整个家

庭都拖进了长期的,甚至永远无法恢复的经济困境当中。换言之,从表面上看,工伤事故击垮的是一个人,但实质上,很可能会把他所供养的家庭都一齐拖进了痛苦的泥塘而难以脱身。政府应该通过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建立起一种工伤、职业病康复救济制度,使这些人恢复健康,返回到工作岗位,帮助这些伤者和家庭抚平伤口,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对于这样重大的制度缺失,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政府应该高度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这不是几条或者几十条建议就能完全表达的,不仅要通过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制度构建,甚至应该上升到出台相关法律来加以保障,才能完成这样一个艰巨的任务。

从法律位阶上看,《工伤保险条例》只不过是一个行政法规,其约束力和执行力远不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家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修改一个行政法规,还不如直接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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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的几点思考【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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