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之立法设计
摘 要:随着现代电视广播行业的迅速发展,电视节目模板这一关乎电视节目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的新兴文化创意产品也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在立法上解决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问题亟待解决。要厘清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地位,给予其最适当且充分的法律保护,必须在科学界定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之后,结合现实需求及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不同立法价值取向和客体特征,着重分析最契合的版权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剖析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版权;激励机制;法律保护
21世纪是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新纪元,从各类电视节目的如火如荼就可窥见一斑。然而创新是文化产业的灵魂,电视节目模板便是决定电视节目生命力的关键因素,各国都十分重视。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驱动下,电视节目模板的开发、交易与再改造已经形成发展势头良好的产业经济。
然而,电视节目模板尽管在商业价值上被广泛认可,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却一直模糊不清,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很难依据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于是,与开发、引进电视节目模板相伴相生的还有各种非法“克隆”他人成功模板的行为,尤其是在综艺节目领域,一度出现了满眼不是“转椅”就是“灭灯”的现象。电视节目严重同质化导致中国电视行业看上去“繁花似锦”,却良莠不齐欠缺品牌与
诚意,这与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不力密切相关。
为了规范电视节目模板产业,鼓励本土化改造与创新,必须给予电视节目模板以充分的法律保护。可问题便应运而生,究竟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哪部部门法的调整范围更适当呢?要回答该问题,首先要回归电视节目模板概念本身。
一、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1.电视节目模板的产业化
电视节目模板的高智力、高回报等特点使节目模板研发、转让成了一门兴旺的产业。据统计,2006-2008年度电视节目模板的国际贸易额达93亿美元,比此前统计区间(2002 -2004年度)的64亿美元上升了45 % 。至2010年,单年的交易额就超过93亿美元,著名电视节目《美国偶像》的节目模板市场价值甚至高达26亿美元。电视节目版权贸易成为可供深度开发的“厚利润区”。
2.电视节目模板的维权困境
与国际上高昂的许可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旦发生电视节目模板法律纠纷,权利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却屡屡碰壁,往往“颗粒无收”。
国际上的代表案例有CBS v.ABC: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起诉美国广播公司(ABC),称后者拟播出的真人秀《I am A Celebrity,Get Me Out of Here!》对其拥有的真人秀节目Survivor构成侵权。最终原告败诉。
法官认为,从“内容和感觉”来看,原告与被告两个节目虽然部
分环节一致,但明显风格不同,前者较为严肃,后者总体则给人轻松的感觉。就二者在内容安排上,尤其是在顺序上的相似,法官认为原告不能垄断这一顺序,因为它们是“不断从前人处借鉴和发展的过程”中的一环,也就是属于公有领域。总而言之,由于两个节目实质上不相同,因此不存在侵权。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在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问题上,法律却没能紧跟社会需求的变化。至今没有一部部门法将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个独立且完整的客体纳入其保护体系,导致经济与法律的脱轨,权利与义务的失衡,这样不完备的法律环境无论对创作还是投资都是极其不利的。
二、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路径
对于电视节目模板应受到法律保护已在业界和学界达成共识,但究竟其应受何者保护却仍有争议。结合电视节目模板本身和各部门法的不同特点,最适合解决电视节目模板法律纠纷的还是以激励机制为立法设计出发点的版权法,但要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地定纷止争,鼓励自主研发和公平交易,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还需进一步加以阐释。
1.电视节目模板之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1)其他法律难以作为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商标法和专利法对电视节目所能提供的法律保护十分有限。专利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将发明人的发明公布于众,同时作为对发明人公开技术的补偿,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他对该技术的排他性独占权。但是一个与众不同的电视节目模板不是对自然规律的应
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之立法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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