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
科学的课税模式是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基础,也是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既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从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上看,不外乎这三种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二元混合课税模式。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各类所得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其理论依据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应采取不同的税率。付出劳动较多取得的所得应课以较轻的税,付出劳动相对较少而取得的收入应课征较重的税。从理论上说,理想的对个人所得的分类课税制度是有以各类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一整套互相并列的各个独立税种所组成。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来源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这种税制模式的指导思想认为,个人所得税既然是一种对人课征的税,应纳税所得理所当然地应当是综合个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扣除各项法定的减免额后的净所得,然后按一个统一的税率课征。
二元混合课税模式模式是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的叠加,即先按分类课税,然后采用综合所得税模式对全部收入汇总征收并清缴。其理论依据是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在对个人所得税税负分配时不能充分地、公开地累进,因而需要综合所得税加以协调。
一、从理论上比较三种课税模式
首先,我们从公平角度来比较一下三种课税模式的优劣。综合课税模式通过对纳税人全部收入的汇总,反映出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并通过累进税率加以课征,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纳税人自由支配的个人所得建立直接的关系,真正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在分类课税模式下,各类所得都必须分门别类地划分成若干种,并对每一所得按各自独立的税率进行计税。在分类所得模式下,在税率的选取上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因为如果一个纳税单位有各种来源的所得,运用累进税率必将产生对税基的“切割效应”,即在对税基采用累进税率时,任何对税基的增加都意味着平均应纳税额超比例地上升,如果纳税人能够成功地将整个应税所得分成多个独立的“部分”,他就可以相当大地减弱累进的冲击。实行比例税率,虽然可以缩小较富者和较穷者收入的绝对差距,但它在相对差距的缩小方面就无能为力。分类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