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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项目网上竞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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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

购项目网上竞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项目网上竞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公平竞争,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信息、接收供应商报价,网上公布所有竞价供应商的报价,网上确定成交结果和信用评价管理等全过程的总称。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网上竞价采购。

第二章 网上竞价供应商的确定

第五条 参加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供货商确定方法

(一)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扩大供应商数量。

(二) 依据《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信息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数字证书,且企业信息数据进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供应商信息库”)备案的供应商为网上竞价供应商。

(三)数字证书是供应商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身份凭证,凭借数字证书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所有操作将视为供应商的有效操作。

第三章 网上竞价采购操作流程

第七条 交易中心接到采购任务后,综合科登记备案,承办业务科室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的规范要求,与采购人进行项目沟通,落实采购项目实施方案、设备的详细配置、服务要求等内容,并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采购人的需求编制网上竞价采购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竞价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规格、基本用途、技术和服务要求、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竞价起止时间和竞价供应商资格要求等。经采购人确认后,竞价采购公告在内蒙古财政厅指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同时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 竞价供应商自行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未办理数字证书的供应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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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参加网上竞价采购。

第十条 竞价供应商应及时浏览网上相关的竞价采购信息,凡因未及时浏览网上竞价采购信息而错过竞价机会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竞价供应商以数字证书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竞价采购专页后,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进行网上竞价,正确填写并提交报价。在报价截止时间前竞价供应商可随时修改报价,系统会对所有报价保密。除竞价供应商可以查阅自己的报价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看到竞价供应商报价情况。报价截止时间后不再接受新的报价,系统以竞价截止时间前竞价供应商确认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十二条 竞价截止后,竞价供应商可在“竞价结果”页面里查询到所有报价情况。按照网上竞价采购成交结果确认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成交结果,成交结果经承办业务科审核通过后,竞价结果公告在内蒙古财政厅指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同时发布,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依据竞价结果公告,承办业务科向成交供应商出具网上竞价结果确认书,并按照竞价结果公告,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统一格式的纸质政府采购合同。

竞价结果确认书、政府采购合同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竞价结果确认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货物到达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完成交货,并按照网上竞价采购公告的服务要求和承诺的服务,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及时填报项目完成情况。采购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填写“竞价采购完成情况反馈表”,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交货完成情况和售后服务等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竞价采购活动结束后,承办业务科应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整理归档。采购文件应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文件相结合的形式保存。

第四章 网上竞价采购成交结果确认原则

第十七条 在满足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性能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信用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即最低价格成交。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的最低报价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出现两个以上相同的最低报价和报价时间时,按诚信度确定成交供应商(诚意度以供应商信息库星级确定),诚信度高者成交。

第十八条 竞价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等电子文档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报价无效: (一)报价已提交但未提示提交成功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导致其报价文件电子文档无法读取的; (三)属于非完整文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无效条款的。 第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上竞价采购无效:

(一)网上报价截止前,采购人变更竞价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的; (二)参与网上竞价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

(四)实质响应采购需求和服务不足三家的。

网上竞价采购被认定无效的,交易中心视实际情况重新发布竞价采购公告进行采购,或经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批准改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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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竞价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并对竞价供应商参加网上竞价采购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网上竞价采购活动接受呼市纪检委、呼市财政局和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对网上竞价采购活动或竞价结果有质疑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信息库中将统一设置“政府采购诚信指数”,由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竞价供应商的诚信记录、项目业绩和采购人满意度评价情况自动统计计算,用“星级”表示。星级评比按照《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填写“竞价采购完成情况反馈表”,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交货情况、服务等进行评价。在5个工作日内未做出评价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视为默认评价为满意。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竞价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竞价供应商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网上竞价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进行网上报价的; (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2013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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