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山西省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考核拨付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由县直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各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各医疗机构,为全县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 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县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六条 第一次资金拨付为预拨资金,拨付是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但预拨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50%。
第七条 按照《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开展对各县直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扣除预拨资金后对余额进行第二次拨付。
第八条 对县直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进行第三次拨付。主要奖励考核得分位于前列的;本年度处置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以及年度工作创新有特色的单位等。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管理,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实行账目使用明细登记及资金使用申请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账户的银行存款核算与单位的基本账
户不得混用,其具体要求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县直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对村级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不低于30%的专项资金补助到村卫生室。 第十二条 各单位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归档工作,以便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局有关职能科室要按照《山西省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本管理办法,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西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卫生局将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考核评估一次,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
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第十六条 县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县直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该项目资金的后续拨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吉县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