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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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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7、隐私权

(1)隐私的概念

隐私权是公民就其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领域内不愿为他人知悉、侵入,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2)隐私权的特征

(3)隐私权的内容

(4)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8、荣誉权

(1)荣誉权的概念

荣誉权是公与和法人对于自己的荣誉以及因此而获得的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以及排除妨碍的权利。

(2)荣誉权的内容

9、名称权

(1)名称权的概念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准则户、个人合伙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法律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

(2)名称权的内容

三 身份权

1、配偶权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专属支配利益。

2、亲权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3、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父母成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之羊的就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所专属支配的权利。

四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略)

第十一章 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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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概念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侵犯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义务的情况下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一种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

③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④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相适应。

2、民事责任的历史发展和立法体例。

(1)民事责任的历史发展

(2)民事责任的立法体例

3、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4、民事责任的种类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3)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4)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5)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6)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概述

(1)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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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特点

①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③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④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我国合同法与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3)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后果是否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是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

3、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概述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2)磁于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各种学说

(3)违约行为

①违约行为的含义和特点

②违约行为的种类

(4)过错

4、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免责事由的概念

(2)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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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的过错

(4)免责条款

①负责条款的含义

②免责条款的效力

5、违约责任形式

(1)强制实行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标的物瑕疵补正与其它补救措施

(4)损害赔偿

三、侵权的民事责任

1、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

(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①侵权行为的含义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特征

③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④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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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一致。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的适用最为普遍,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52)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因此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说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行为等。

53)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增与、使用借贷以及消费借贷等合同行为。

54)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等法律行为均为有偿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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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无偿法律行为:是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需给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增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就是以无偿地取得一定的权利为其特征的。

56)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由要约和承诺所建立。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均属诺成性法律行为。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57)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例如,增与、借贷等法律行为就是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

58)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中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59)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6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也就是说,该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的是否发生。

6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由于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一定期限的到来,故称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6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自始当然确定地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民事行为。如经撤销其行为无效,如不撤销、不变更,其行为仍然有效,故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6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65)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66)委托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67)法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68)指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上述单位的指定,故称指定代理。

69)一般代理:依代理权限范围的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故又称总括代理。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总括代理。

70)特别代理:依代理权限范围的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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