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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25-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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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要求提交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三)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服务的;

(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维修保养、或者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的;

(六)推诿或者拒绝处理客户投诉的。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不按照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关闭其与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络,并提请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安全技术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不按照标准进行环保检验,在检验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关闭其与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络;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环保部门撤销其环保检验委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5日起施行。

131225-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一)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未按照要求提交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三)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服务的;(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维修保养、或者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的;(六)推诿或者拒绝处理客户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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