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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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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3]42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7 【实施日期】2013.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13〕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13年7月30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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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第三条 监管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

第五条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2 / 6

第二章 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区县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

(三)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四)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管理权限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生产经营单位和无法明确责任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和处置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 / 6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社区和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

位,以及集贸市场、建材市场、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区县政府之间,开发区管委会之间,或者区县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争议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没有明确规定但双方之间签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确定责任主体。协议没有约定或没有协议的,按照实际土地权属管理确定责任主体。

第三章 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 市级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以下共同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本部门(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及近期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依法核发许可证件,办理行政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所属单位的直接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行业、系统)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检查所属行业(系统)应急 4 / 6

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

(六)负责检查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

(七)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监控,实行专项管理,检查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八)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检查本部门(行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承担市级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贸易、黄金、建材、石油、地勘等行业或领域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依法监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 5 / 6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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