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和工作职责、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出规定的。
纪检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和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行政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程序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包括信访案件查办及管理。办理纪检监察信访件的程序主要是:受理、登记、排查、办理、回复、统计六个环节。查办信访案件的程序主要是: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处理报结六个环节。今天着重讲一下查办、处理信访案件的相关内容。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反腐败的三项任务之一(教育、预防、惩处)。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乡镇纪委受理的范围,有以下五个方面: 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2、属上级机关管理,但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驻镇单位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4、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5、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初步核实。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来访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是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工作。 1、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作为我们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一般不机械地按照《案件检查教程》上所要求的程序办理,能简化的尽量简化,不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和《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核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核。制定初核方案内容通常包括: (1)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
(2)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3)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
(4)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5)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3、初核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要选准初查的主要方向,抓主要矛盾。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薄弱环节,迅速获取主要证据。实践证明,任何案件都有薄弱环节。譬如查受贿案件,行贿受贿相比,行贿是薄弱环节,然后再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何处,从哪里下手更为有利?查“小金库”案,财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相比,财务人员更容易突破,涉案人员有男同志和女同志的,女同志相比男同志更易突破;获取贪污的证据,帐据与当事人相比,帐据是薄弱环节,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为自己辩解,那么获取帐据又从哪一些薄弱环节下手呢?你再深入一步来研究,只要是肯动脑筋,方法得当很快就能事半功倍。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往往就比较容易取得初查成功的主动权。泄密就意味着失去了主动权。泄密主要是办案人员保密观念差,疏忽大意,也有关系复杂的因素,在这方面,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3)要注意初查手段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纪检机关通常采取8种措施调查取证。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4种措施调查取证。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使用的4种措施是: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运用“两规”“两指”调查的对象主要是指有可靠线索和证据查明存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但尚未得到最后证实和处理的被监察人员。“两指”、“两规”使用的时机,初查阶段就可以使用,不一定要办立案手续。关于“两指”、“两规”问题,它是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使用比较多的一种手段。运用这种手段也能突破一些大要案,促进了查案工作的开展,但对“两指”、“两规”应当慎用,做到慎重、稳妥、规范和安全,不可滥用,更不可随便借给其他机关使用。近两年,中纪委专门发文对使用“两规”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使用“两规”应具备的条件:①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给予纪律处分的条件,并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②涉嫌违纪党员有串供、逃匿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③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对非党员一律不使用“两规”。县(市、区)纪委使用“两规”必须由纪律常委会研究决定,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市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由县区纪委
组织实施。除县(市、区)级以上纪委和国有大型企业、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事业单位纪委可组织实施“两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使用“两规”措施。对“两规”措施的时限、场所、安全防范措施都有具体要求,要确保使用“两规”措施万无一失。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必须抓紧时间才能争取主动。初核结束,要写出初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参与初核人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名,承办室(调查组)应对初核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组长签名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根据情况处理。
(5)初步核实后,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第一种情况: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初核报告),为提请立案做准备。
第二种情况: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一般是: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作口头或书面检查,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帮助;有的需退出违法所得;有的向组织部门建议调整职务;有的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要通报批评等。上级要报结果的按程序及时报结。
第三种情况:反映内容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情况,如对被反映人产生一定影响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消除影响,这是关系到被反映人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检举人总结经验教训;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诬告、陷害者严肃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法纪责任。
第四种情况: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将初核情况向领导汇报后,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二、立案检查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一)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二)立案要求。准确及时,分级立案。所谓准确,就是不立错案。所谓及时,是要把握好时机,不超前、不拖后。所谓分级立案、规口办理。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注意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书面,也可口头,不作统一规定。纪检机关履行立案权和检查权。属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典型的案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上级纪委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责成下级纪委立案。对于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省单位的党员干部违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地方纪检组织立案,当然也可根据协商,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总的原则,不管是条条还是块块立案,都要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案件处理和处理的效果出发,协商解决。对于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对于司法机关以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由纪检机关直接受理,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列入案件统计,复制的材料主要是司法文书。如未构成犯罪和受到处罚,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机关经核实后办理立案手续,复制材料要全(包括司法文书、主要证据、本人检查等)。有的需进一步核实完善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材料完善好。
(三)立案的程序。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五个内容:一是审查立案材料(主要是指初核报告)。二是填写《立案呈批表》,内容包括⑴案件线索来源⑵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⑶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⑷立案的党政纪依据⑸呈报单位的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