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定义]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 [内涵]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
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与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 [风险管理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 [总体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董事会职责]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三)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评价公司风险水平,确保风险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相一致,督促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职责]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经理层职责]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制定董事会设定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设定要求的有效落实;对突破设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将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首席风险官职责]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职责]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可由证券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职责]证券公司应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各单位职责]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