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记录(第一课)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记录

时间 地点 出席人 5月17日 8:00-12:00 14:00-18:00 联建楼二楼会议室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主持人 张洪君(高级培训师) 记录人 王鹏程 培 训 内 容 第一单元 职业卫生概述 第一部分 职业病的基本概念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异性疾病,这是一种需要赔偿的疾病,因此有的国家称之为需要赔偿的疾病。职业病具有法定性,即职业病范围和处理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发现职业病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病人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和赔偿。 有些疾病虽然与职业有关,但职业有害因素不是该病的直接原因,而是 致该病发生的诸多因素之一,例如:搬运工的腰酸背痛,精细作业工人的视力低下,高温作业工人的高血压等。这些疾病称为职业性多发病,又称为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但不属于法定职业病的范围。2002年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了10大类115种职业,我市常见的有:正乙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三-可编辑修改-

培 训 内 容 氯乙烯中毒、中毒性肝病、矽肺、电光性眼炎等。 第二部分 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 1.哪些单位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不但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如医疗卫生和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实验室)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监督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也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此外,其职业病防治活动也应遵守,参照该法执行有关规定。 2.哪些劳动者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 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都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不管用人单位属什么性质,属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雇佣关系,其劳动者即受该法保护。 此外,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等特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保护参照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3. 用人单位为什么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让其了解各有害因素对人的危害,提高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 4.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可编辑修改-

各种危害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如“天拿水”、“胶水”、“清洗剂”等有机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等)、物理(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射线等)、生物(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5.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1) 享有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 享有健康服务权,依法活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 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4) 享有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 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 享有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作业。 (7) 享有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 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 -可编辑修改-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记录(第一课)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记录时间地点出席人5月17日8:00-12:0014:00-18:00联建楼二楼会议室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持人张洪君(高级培训师)记录人王鹏程培训内容第一单元职业卫生概述第一部分职业病的基本概念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过程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68k7c7bb3y5nrap1rg1l036aw5tvxo00xpd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