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快建立
我省国家基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肃 省 卫 生 厅 甘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卫办发〔2010〕117号
文件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甘肃省人力资源行)》的通知和社会保障厅 甘 肃 省 商 务 厅 各市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委、财政局、人力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
肃
省
卫
生
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甘肃省监察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
第三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省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