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09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管理,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规范和完善管理服务体制,充分发挥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的重要导向和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学术研究水平,打造学科产业集群和学术团队,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创造宽松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战略部署为主攻方向,扎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为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服务。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二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原则。鼓励新兴学科、边缘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相互交融与渗透,着力推出一批代表黑龙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
2、坚持正确导向,高度重视评审质量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立项课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学术水准;坚持质量第一、优中选优,择优立项,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 3、坚持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原则。申报项目实行匿名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机制,通讯初评入围的,提交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轮换制和遴选回避制;对评审原则、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纪律做出明确规定。
4、坚持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并重的原则。重点支持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在国内外具有领先地位、具有填补学术空白性质的学术研究;支持基础学科和优长特色学科的研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设置及申报程序。
1、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设置分为七大类: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和自选项目。重大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年度项目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
2、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报工作启动前,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开展选题调研征集工作,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规划方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下发通知公布课题指南,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年度项目一律实行网上申报。
3、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应急性课题,在确有研究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立项,批准立项的项目列入省社科研究规划年度项目管理。 4、申请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职责,严把申报质量关,并对申报项目承担信誉保证。凡在申请项目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申报人三年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立项的一律撤销项目,并通报批评。
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程序。
1、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大项目实行招标和委托制,招标项目采取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委托项目采取后期资助项目的方式进行。后期资助项目,指已完成80%以上的专著或研究报告,由5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读,提出拟建议立项项目的意见。项目最终立项由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决定。 2、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申报项目实行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制。年度项目所列学科,一律实行专家匿名通讯初评。通讯初评专家随机抽选,每个项目由5位专家组成,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适当增加通讯初评专家人数。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分值。适度降低通讯初评进入会议评审的平均入围比率,项目初评入围数量与最终立项数量的比例为3:2。
3、通过通讯初评入围的项目,一律实行会议评审制。会议评审专家在同行评议专家库中推荐产生。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轮换制,一般任期二年,任期内专家隔年参加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要认真执行《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评审规则》,确保会议评审工作程序公正、操作规范。建议立项项目须由评审专家组集体讨论推荐,经学科评审组全体成员投票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票施加影响。会议评审采取封闭式管理模式。学科秘书由省社科规划办确定,会议评审时间可根据各学科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4、项目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后,按程序报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予以立项。拟立项项目名单在黑龙江社会科学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一周。
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机制。
1、回避机制。凡当年申报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会议评审专家,也不得担任同类项目的通讯初评专家。通讯初评专家不能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不能参加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因素的项目评审。
2、监督机制。为增加评审立项工作透明度,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评审立项有关信息和数据要适时上网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诚信机制。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同行评议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实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对信誉良好的评审专家,在申报项目时适当给予加分奖励。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者,予以严肃处理。
4、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基金和国家教育部项目的核对工作,逐步建立资源共享的项目数据库,防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 5、约束机制。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评审组专家,不得邀请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前辅导,不得提前将申报材料送给学科评审组专家审阅,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申报人资格。申报人有行贿行为经查实的予以公开通报,如已获准立项一律予以撤项,五年之内不得申报项目。评审专家和学科秘书不得为本部门、本单位或申报人争取项目,如有受贿等严重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撤销其评审专家或学科秘书资格。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替申报人“攻关”、找专家说情。不得泄露通讯初评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通讯评分结果和初评入围情况,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扩散申请书和其他评审材料。
第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规则。
1、项目评审按照学科分类次依次进行;各学科评审组采取专家审读、讨论推荐和专家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评审组专家要认真审读申报项目内容及申请人的学术背景情况,选题的意义价值、课题论证的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研究基础、研究实力和课题组团队构成等,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3、评审组专家在酝酿推荐项目时要坚持集体讨论,畅所欲言,克服本位主义,避免门户之见;任何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推荐课题。
4、会议投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科评审组成员出席方能进行,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投票的评审项目视为通过;学科秘书不能代替其它专家投票,学科秘书要按照预定程序,现场收票、唱票、计票,评审专家代表监票,投票汇总结果须由学科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签字后有效。
第七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立项程序。
1、省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
2、签属立项《合同书》,立项合同书是双方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有效协议,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要确保研究质量和研究任务,自觉维护省社科研究规划年度项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全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的全面指导、管理和监督,有权调阅课题组的中期研究成果及相关成果和信息。
第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最终成果实行鉴定结项制。鉴定结项工作在省社科规划办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每年组织开展2次,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结项申请,填写《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按程序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上报。
2、项目最终成果实行双项匿名通讯鉴定制。成果鉴定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省社科规划办对专家打分和鉴定意见进行综合汇总,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和平均打分情况确定成果鉴定等级。平均打分在8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划优秀等级的,为“优秀”;平均打分在7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划良好等级的,为“良好”;平均打分在6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划合格等级的,为“合格”;平均打分在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3、项目最终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制。计划出版的专著类成果,必须坚持先鉴定后出版的原则,个别成果确需先出版的,要按程序报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版的,要按本办法规定予撤销项目。
4、成果鉴定实行等级制。获良好以上鉴定等级的成果向项目负责人颁发《鉴定证书》,在证书中注明成果鉴定等级;鉴定等级为“合格”的,要暂缓结项,项目负责人要依据专家鉴定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写出修改说明,上报复审结项;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进行二次鉴定,经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
第九条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道德,树立良好学术风气,是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社科项目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