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教育系统人事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上级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规范全市教育系统人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
1.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干部。学校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岗位出现空缺的才能申请配备,禁止超职数配备,已经超职数配备的要逐步消化。
2.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教育系统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选拔,镇办中心学校校长、市直学校副科级以下的校级领导由市教育局负责选拔,其它校级领导由镇办中心学校提出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负责选拔,报市教育局发文。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负责选拔任用。工会、少先队、团委、妇委会等群团组织职位按有关条例产生。
3.严格按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各级干部选拔任用都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坚持条件,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选拔任用。
4.严格实行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定期交流制。对考核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予以调整,对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二届的原则上应实行交流。
5.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不再担任领导职位的干部,应在本单位从事适当工作,不得擅自离岗休息;严禁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按管理权限严格报批。
二、规范教师录用管理
6.学校教师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学校编制没有空缺时,不得上报教师增加计划。任何学校和单位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私自聘用代课教师。
7.严格按程序公开招录教师。学校需要引进教师的,须先向市教育局申请,由教育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政策、条件,严格按公开招聘程序予以聘用。其它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加强教师调配管理
8.坚持教师调配原则。教育系统人员调配遵循“依编管理,岗位空缺,学科所需,严格条件,统一调配”的原则,每年暑期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中研究一次。严禁学校、单位擅自借用、借出公办学校教职工。
9.严格教师调配程序。教师调配需按个人申请、调出调入学校同意、教育局审查提出方案、人社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其中农村学校教师调入城区,需按照城区学校申报需求计划、教育局会同编办、人社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经考试择优调配的程序进行。
四、严肃人事纪律管理
10.严禁新增停薪留职人员。原已经教育局审批办理了停薪留职的人员要逐步消化,不再申请续办的人员须返回工作岗位。学校不得采取截留工资、缴纳一定费用等形式允许教职工离岗、变相停薪留职。
11.禁止离岗退养或“实改非”。学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本单位人员办理离岗退养或“实改非”手续。原已经办理离岗退养、“实改非”手续的人员必须按教育局规范不在岗人员的政策统一处理。
12.严格请假制度。教职员工依法享受符合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以及法定的节假日,其中产假、婚假、丧假等政策性假期由市直学校(单位)、镇(办)中心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法定的节假日期间,所有工资全额发放。
13.规范病休假审批。教职员工因病申请休假的,时间在1学期(6个月)以内的由各镇(办)中心学校、市直学校(单位)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精神病、重症病人病假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批。病休人员病休期间严格按政策执行病休工资。
14.严格落实假期待遇。请假超过一个月的,不得享受其所在半年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扣发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教职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其所在单位应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解除其聘用合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并同时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备案。
五、加强工资福利管理
15.严格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学校、单位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按照“岗变薪变”的原则,兑现工资待遇。
16.严格实行绩效考核。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要严格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严禁搞平均主义或不考核发放。不在岗人员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7.执行国家统一的退休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必须退休,并从次月起按退休工资标准发放退休生活费。
六、加强人事档案管理
18.规范人事档案管理。教育系统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各学校应及时将本单位教职员工职聘用合同书、称评定、进修学习、表彰奖励或处罚、年度考核、岗位变更、工资晋升、教师资格、干部任免等相关人事档案材料上交教育局档案室集中存放。
19.规范人事档案借用或查阅管理。借用或查阅教职员工人事档案的,必须由人事干部办理相关的借用查阅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在借阅期间,不得随意将人事档案借给本人、涂改、销毁或增加、复印。
七、有关人事管理要求
20.高度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各学校、单位应广泛宣传各级人事管理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本单位人事管理。
21.落实人事管理责任。各学校、单位一把手对人事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凡出现违反人事管理制度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本指导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本指导意见出台之日起,市教育局以前的相关人事管理意见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