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按规定报请监理单位检查签认,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十)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对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一)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十二)落实工程首件验收制度,积极开展标准化管理和样板工程创建工作。
第七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指挥部、各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等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将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责任人及项目实施各环节、各工序。
(一)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施工单位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并给予工作配合。对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并提供相关证据,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负责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并将整改结果进行汇总反馈。
(二)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质量控制需要建立工地试验室,开展施工过程质量试验和检测工作。各试验检测单位必须按指挥部《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工作。施工单位严格供应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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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资质审查,确保原材料质量;施工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和频率,分别进行进场和过程检验,并提供合法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明确特殊(重要)工程用材料、构件或设备的质量指标;原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存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和变质。
(三)工序质量检查制度
指挥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完成并自检合格后,要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和签认。需要设计人员参加的工序检查,应由指挥部质量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人员一并参加。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四)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指挥部、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程序进行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分别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xx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组织设计、监理、总包指挥部、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指挥部责成原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五)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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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指挥部制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六)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各施工单位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明确需培训上岗的专业、岗位、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相关职责等。
(七)工地试验室、拌和站检查验收和生产(工作)许可制度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沥青混凝土拌和站、集料拌和站等具备生产条件且自检合格后报指挥部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书面报告,由xx公司安质环保部会同监理单位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工地试验室验收合格后并报质监机构备案。验收内容参照xx公司《标准化工地建设实施细则》
(八)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指挥部安质环保部安排专人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反馈和处理。施工单位每月25日之前安排专人向指挥部安质环保部上报《工程质量管理月报表》(见附表2)。
第八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质量缺陷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首先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责任判定。责任判定时应全面审查有关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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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设计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责任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施工。
(四) 工程交竣工验收后,在质量责任缺陷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按合同约定和质量保修书规定,由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在保修通知要求时间内不予整改的,指挥部可委托其它单位整改,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旦发生质量事故,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附件中《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进行处理和上报。
(一)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二)事故单位按规定及时上报。
(三)发生质量事故后,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在进行调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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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处理,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 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一)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上;
(三)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50%;
(四)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及以下。
第十六条 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发生下列情形的,依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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