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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灾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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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灾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防灾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增强城市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灾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日常维护和使用、应急启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灾避难场所是指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按照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发时间,划分为紧急防灾避难场所、固定防灾避难场所和中心防灾避难场所三类。

紧急防灾避难场所是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防灾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固定防灾避难场所是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中心防灾避难场所是具备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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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功能的固定防灾避难场所。

第四条 防灾避难场所管理工作遵循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属地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灾避难场所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灾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日常维护和使用、应急启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应当与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防灾避难场所纳入应急联动体系,统筹协调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防灾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日常维护和使用、应急启用和管理工作,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协调应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防灾避难场所演练和灾时人员疏散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中心和固定防灾避难场所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紧急和临时防灾避难场所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省民防部门应当在人防工程和疏散基地建设中融入应急避难功能。其他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系统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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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民政、城市管理、地震、民防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财政、园林、交通、水利、卫生、体育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防灾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防灾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场所,统筹规划和建设防灾避难场所。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学校、机关、福利机构等场所,设立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条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防灾规划和现状条件评估结果,明确防灾避难场所位置、规模、类型等内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确定用地规划条件时,应落实防灾避难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规划确定的中心和固定防灾避难场所,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防灾避难用途。确需变更的,应依法履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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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和时序,将防灾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建立和完善本级防灾避难场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新建和改造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场所时,按照规划条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步建设防灾避难场所,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各地应及时改造达不到标准的已有防灾避难场所和避难建筑,提升灾时避难和应急转换能力。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城市管理、地震、民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相关标准,对即将验收的中心和固定防灾避难场所的场所级别和类型、应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功能校验,通过后方可组织工程验收。

防灾避难场所投入使用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功能校验,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的,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防灾避难场所,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明确日常维护管理单位,在防灾避难场所主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防灾避难场所标志牌,标明场所名称、功能检验确定的类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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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维护单位等信息,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名称、具体位置等信息。

第三章 日常维护和使用

第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防灾避难场所日常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改、应急、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商业、交通、建设、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防灾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使用,制定应急启用转换方案,保障应急设施正常运转,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如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不明确,由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 防灾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在日常维护过程中,发现受损应急设施应及时修复,对老旧设施设备进行更换.

第十九条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防灾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防灾避难场所应急疏散方案,方案包含下列内容:

(一)防灾避难场所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等级、总面积、有效面积、应急设施设备种类数量、服务人数、服务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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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灾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江苏省防灾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灾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增强城市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灾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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