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仲裁法》立法缺陷之 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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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仲裁法》立法缺陷之浅见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它作为
【摘要】:仲裁是一种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由第三人居中裁判以解决纠纷的制度, 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的认可和采用。
近来,我国仲裁制度也发
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尤其是我国《仲裁法》的颁布,从根本上改革了我国仲裁制度,是我国 仲裁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但由于我国
我国仲裁制度依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或不足,
《仲裁法》在立法设置上的不完善,使得 导致仲裁的优越性在我国难以彰显。
本文拟针
对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效力、临时仲裁、仲裁的司法监督等方面 存在的不足进行简要评析,并就完善《仲裁法》使其与国际先进的仲裁制度接轨提出相应的 完善建议和设想,以供商榷。 【关键词】:仲裁法缺陷完善 引言:我国《仲裁法》颁布的历史意义 仲裁是一种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由第三人居中裁判以解决纠纷的制度,
它最早起源于古罗
马,并一直延续到19世纪。1887年英国最早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同年瑞士也制定 了仲裁法,从此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呈现出从一国国内走向国际的趋势。
活、快捷性逐渐在国际上得到认可和发展。我国的仲裁制度产生于 国的仲裁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仲裁基于其自愿、 灵 20世纪初,建国后,我
先裁后审、或裁
大致经历了只裁不审、仲裁名存实亡、
或审裁审分离、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并存五个阶段, 难看出我国仲裁制度呈现出的混乱局面。
从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这五个阶段中不
直至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才得以改善了这种混乱的局面, 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具有极为深远的里程碑意义: 第一,结束了我国没有统一的仲裁法时代。
在此之前,我国有关仲裁方面的规定均分散于各
个法律、行政法规之中,涉及国内、涉外的经济、技术等纠纷,但是这些规定均没有统一的 规范。因此,在实践中,由于不同的纠纷由不同的仲裁机构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仲裁, 从而出现了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纠纷的仲裁,
因为在适用法律法规的不同而导致仲裁结果不一
致的尴尬现象。我国《仲裁法》颁布后,仲裁制度有了统一的法典,上述的尴尬现象也将得 以消除。 第二,解决了仲裁制度立法上的冲突,提高了仲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之前,在我国 大约有14个地方性法规、82个行政法规、90个地方性法规对仲裁作了相关规定 [1],这些 规定相对分散、零乱,使得仲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其自身独立的地位,
仲裁法律效力也
当然亚于其他的国家法律, 并且对于某些相关的规定会出现不同的法律法规作出不同的规定 等立法上的冲突,造成实践中实际操作的困难。 而《仲裁法》颁布后,仲裁有了统一的法典, 仲裁制度的相关问题有了统一的规定,
使得我国仲裁法律体系得以完善,
仲裁制度也步入了
国家法律的行列,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系。
第三,彻底改革了我国原有的仲裁制度。
更加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律
仲裁自起源起就具有民间性质, 它是以道德规范来
约束当事人的,不受行政的干预。但是, 我国所沿袭的仲裁制度实质是行政裁决制度,
活动方式等方面
8条、第14条规定了仲裁依法独 我国仲裁制度才得以实现了从行
从一
开始就打上了行政的烙印,如仲裁机关的设置、仲裁员资格及仲裁的提起、 均带着浓厚的行政色彩。直至《仲裁法》的颁布,该法第 立进行、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资格由《仲裁法》规定, 政仲裁向民间仲裁的转变,恢复了仲裁民间性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