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现状和完善措施
摘 要:经过多年探索,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日趋完善。作为社会保障建设依据和起点的社会保障法律建设也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总体来说,社会保障法律的建设仍跟不上发展形势的要求,其研究远远落后于民商、经济、劳动等法律制度建设的研究。本文首先对社会保险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紧接着通过对德国和日本的法律特色进行逐一分析,提炼出在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建设中的可借鉴之处,而后从共性特征的研究角度,总结了德国和日本社会保险法律为对我国的启示意义;在国内己有研究基础上对社会保险法律现状进行综述,在肯定《社会保险法》价值的同时,以发展的、前瞻性的眼光对这部法律存在的诸多不足进行分析,并结合形势发展与我国社会保险法律现状,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措施,以求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和政策依据。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统筹
一、研究背景
社会保障的立法起源于19世纪末已实现工业化的西欧国家,至今已经经历
了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几乎均建立起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人们对社会保障地位及作用认识的不断加深,社会保障的法律研究也随之得到重视。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依靠法律规范进行强制实施,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较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落后,且多为临时性、过渡性的决定和办法,法律法规则相对较少,有限的行政条例存在立法内容不健全、制度衔接不通畅等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不断激化。通过立法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10月28日,我国正式颁布《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中国社会保
障领域关注程度最高、覆盖范围最广、效力等级最高的一部法律,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式步入法治时代。《社会保险法》对于确立社会保险领域的一些基本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法制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作为一项事关基本民生的重大制度安排,这部法律从立法到实施,把许多深层次问题推到了改革的前沿。社会保险的法学研究成果开始增加,其中也不乏具有高度创新性和可行性的研究成果,而不妥或不当的观点亦时有所见。总体来看,我国社会保险法律的理论研究还是一个新兴的领域。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预示着我国将进入全面发展社会保障的新时期,在迎接空前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将面临诸多挑战。作为社会保障主体内容的社会保险,需要根据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提升其制度发展水平。然而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在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进而成为社会经济体制转型的薄弱环节,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这种状况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但是,国内对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进行的研究还不够全面系统。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险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社会保险法律研究对学科建设和立法实践的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国外研究综述
1601年,英国颁布了《济贫法》,这部法律被认为是最早的社会保障立法实
践。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于19世纪80年代先后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以及《老年与残疾保险法》,并于1911颁布了正式的《社会保险法典》。随后,奥地利、瑞典、匈牙利、丹麦、挪威、英国、法国等国家也相继颁布了社会保险有关法律,社会保障制度在欧洲大陆得以确立。1935年,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为现代社会保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之后,阿根廷、墨西哥、巴拿马等国家也先后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截止目前,全球225个国家和地区中己有172个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虽然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早,但总体来看,绝大部分侧重于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的宏观研究,对社会保障法律进行的专门研究非常少,且较多关注
的是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选择。根据立法形式体例的不同,国外学者总结出三种立法模式:其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综合立法模式;其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平行立法模式,即颁布由多部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共同协调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法系统;三是混合性的立法模式,即国家颁布某些社会保障专门法律,同时又将另外一些社会保障关系归到其他部门立法体系中去。根据主体责任的不同,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以瑞典、英国等北欧国家为代表的福利型立法模式,政府是唯一的责任主体,直接承担全部社会保障责任;第二,以德国为代表的保险型立法模式,由国家、个人和企业共同分担社会保障责任;第三,以前苏联为代表的国家型立法模式,重点强调国家的社会保障责任;第四,储蓄型立法模式。以雇主与雇员自己为责任主体,实际上是一种强制储蓄型的保障模式。智利私人管理的养老金制度和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可归为此类。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出现了“滞胀危机”,社会保障支出压力增大,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逐渐显露出某些缺陷,各国开始对其立法进行反思和重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革。如日本于80年代末通过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0岁延迟到了65岁。以求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社会保障法律仍进行着系统的理论研究,这一探索过程将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而持续进行。
三、国内研究现状
2010年10月28日我国《社会保险法》得以颁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
注。国内学者对这部法律的看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褒贬不一。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是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但也有学者认为,这部《社会保险法》对一些原则问题没有做出规定,无法实现立法目标,其颁布的时机并不成熟。总体来讲,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制度设计的研究
目前学者们对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设计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立法价值、立法模式、可操作性、以及配套法规等方面。
林嘉将《社会保险法》的价值概括为两点:规范价值和公平价值。规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