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选
聘治理方法
山东师大校字〔2021〕3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学校与校外单位的交流合作,充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推动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进展,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育质量,不断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度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选聘工作应当依照以下原那么进行:
(一)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工作,要有利于相应专业学位的学科进展,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秀教育资源,尤其要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育质量的提高和实践水平的提升;
(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育单位可依照研究生培育工作的需要及与校外相关单位的合作情形,有打算、有目的地选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踊跃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双导师制,使校外导师与校内导师的比例慢慢达到1:1。
第三条 选聘为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的人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大体线路,酷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育目标,把握专业学位教育
的研究方式,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具有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中小学“齐鲁名师”、特级教师和教学骨干;或在政府部门、知名企业、行业协会等担任领导职务,具有丰硕的治理体会;或经拟聘请学院(中心)认可,富有实践体会的相关专业学位领域的行业精英;
(三)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与必然的写作能力,有较好的学术科研水平。在公布出版的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取得过本专业地市级以上政府奖励,或取得过有关专利权等;
(四)在专业学位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工作一线,躯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具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实习)及论文写作等方面的指导能力。
第四条 选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的遴选、聘用工作由相关专业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依照工作需要按期开展;
(二)新选聘合作导师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简况表》,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事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三)凡新选聘合作导师,由学校颁发聘用证书,聘期三年。到期后由聘用学院(中心)对其导师资格进行从头审定,审定合
格者能够继续聘用。
第五条 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部份培育工作,尤其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工作。要紧职责有:
(一)参与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育打算;
(二)为部份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相应的专业实践(实习)活动条件,负责实践(实习)或创作的指导,参与指导学位论文;
(三)依照学科需要,开设有关专题讲座或课程,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及学科的学术教研等活动。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签名权。签名位次可依如实际承担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与聘用学院(中心)协商解决;
(二)依照参与培育指导专业研究生的实际工作量领取酬金,工作量酬金标准与本专业的校内导师相同;
(三)其他权益由聘用学院(中心)与被聘导师本着志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那么约定。
第七条 学校依照以下标准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资的资格进行考核:
(一)凡不履行合作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缘故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合作导师资格;凡无端不承担研究生培育工作或出国超期不归者,按自动舍弃合作导师资格办理;
(二)中止或取消合作导师资格,由校内导师向聘用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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