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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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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金川总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金川总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甘肃省六部门关于《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甘教资助〔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金川总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承担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并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金川总校积极与市教育局对接数据,及时更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

第五条 各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家庭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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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时,应适当考虑向公亡家庭、因公伤残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农村地区学生倾斜,重点参考以下因素:

(一)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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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意外事件等。

(四)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五)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应视情节不能或慎重认定其受资助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酌情取消其受助资格或降低其受助标准。

(一) 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它高档生活消费品者;

(二) 自费赴异地参观名胜古迹、在风景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 有抽烟、饮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 学校有住宿条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者;

(五)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九条 各校在认定工作中参照困难因素,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可分档认定,最多不能超过三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困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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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认定申请的;

(二)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 其它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一般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和建档备案等环节,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宣传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公开认定程序和资助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各校结合省、市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并按时上交。

第十四条 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始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认定精准度。

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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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调整。

第十六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分类列出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台帐,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核对信息后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金川总校相关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各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参与评定的工作人员要签订学生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 各学校认定工作机构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各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果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一经核实,学校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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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校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金川总校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金川集团公司中小学总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金川总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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