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第三条 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 第四条 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一) 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企事业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 (二) 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 (三) 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 (四)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五条 第五条 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分别采取以下基本计提办法:
1、 1、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
2、 2、 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费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挂钩办法;
3、 3、 未挂钩的企事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按低于平均增长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第七条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列入财务决算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的,少提的部分以后年度不能补提。
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提取工资总额;未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事业单位以年度工资计划作为提取工资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第八条 集团公司对挂钩工资的年度清算工作,一般于次年1月份财务决算前进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以财务快报数为准,其它指标由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三、工资总额的使用
第九条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挂钩提取与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双重调控办法。工资总额计划每年下达两次:第一次于1月份下达,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应发工资总额拟定;第二次于9月份对企事业单位预考核后(各单位应于8月中旬将预考核资料报送集团公司)下达年度调整计划。年度调整计划为各企事业单位当年发放工资总额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第十条 工资提取数与发放数之间的关系是:企业当年工资总额提取数小于发放计划数时,不足的部分可动用工资储备金弥补,但发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计划数。当年提取数超过计划数的,超过的部分要留作储备,以丰补歉。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内的一切开支,均由劳资部门归口管理,坚持做到统一、规范、透明。对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企事业单位对职工新建和调整津补贴项目,以及晋档升级、发放奖金等政策,需经集团公司劳资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取消集团公司各类单项奖,设置总经理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奖金管理,精简压缩单项奖,禁止“切块包干”。应按“谁奖励、谁给钱”的原则,搞好奖金分配,充分发挥奖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所有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建立《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和奖金。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工资储备金除用于发放职工工资以及集团公司规定的其它的其它支出项目外,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在支付工资总额时,要符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工资分配中的重大问题,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出台重大改革方案应符合法定程序。
四、工资总额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人事劳资、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在工资总额应提取数或工资总额包干数以外另提工资,以及发放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计划数的,上述部门有权责令其更正,并在下年度应提数或计划数中加倍扣回。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除责令更正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五、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其控股公司的工资总额实行指导性管理。各公司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行决定年度工资总额。其初始工资水平,须报集团公司核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资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