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二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在
证件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换证申请。
六、检验
(一)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从事《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必须具有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外阜检验机构进入我市开展检验工作应征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同意。
(二)检验单位于每年1月1日前、7月1日前将检验工作情况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三)需修理、判废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及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报告,应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和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七、常压锅炉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常压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及检验,质监部门不再实行行政许可,但是,发现常压热水锅炉错误安装导致承压使用的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土锅炉”处理,常压锅炉做蒸汽锅炉使用的,按“土锅炉”查处;常压有机热载体锅炉属受监察设备,不属于常压锅炉定义范畴。
常压锅炉应作为安全监察的重点,为防范常压锅炉错误
使用,对在用常压锅炉应送达《常压锅炉使用告知书》(见附件十一)。
八、附则
(一)本工作程序解释权属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同时作废。
附件: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注册登记二、电梯、起重机械使用注册登记三、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注册登记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
五、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六、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七、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八、特种设备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九、各类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附件
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及发证
十一、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告知书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注册登记发证
一、办理部门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三、办理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四、列入应当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氧舱。承压类汽车罐车、医用氧舱、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五、办理条件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设备所在地质监局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记录和检验报告及验收报告;(四)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六)《登记表》;
(七)使用、安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使用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旗县质监局审核后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查表》到市局特种设备科统一办理。
六、登记程序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报送到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一)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更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
(二)审批、发证
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和《设备注册登记证》,《设备注册登记表》由发证部门加盖“准予注册登记”印章后交旗县局存档。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附件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通辽市区域内使用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在用压力管道。二、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13号)三、程序
(一)使用单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安装质量记录,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2、监督检验单位出据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3、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案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作业人员名单;4、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5、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