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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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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审核后,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查表》统一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注册登记,发给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

3、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发证

气瓶充装单位应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从事永久气体、

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受理后,约请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经评审合格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给相应《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4、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各旗县市区内的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条件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逐台进行注册登记,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程序条件见附件四)。

(2)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使用单位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领取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二)使用变更

移装过户的特种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并在原籍检验合格,锅炉使用期不超过15年,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余量不少于一个定期检验周期。

1、锅炉变更

(1)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经重大修理、改造的),使用单位应携锅炉注册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2)移装或过户变更

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的锅炉需移装过户时,移装前应经内外部检验,检验合格后,携带检验报告和《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注册登记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移装手续。需过户的锅炉由使用单位出具过户申请及相关文件到原发证部门备案并更换锅炉使用证。移到本市行政区域之外的,应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过户手续(见附件九)。外埠移入我市的锅炉应有原籍质监部门的过户证明,移装完成应按相应规定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3)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和《锅炉注册登记表》。应督促使用单位对报废锅炉进行解体或其它处理,严禁再做承压锅炉使用。

2、压力容器等级变更

(1)压力容器经检验确认安全状况等级变更和检验周期变更以及工作参数变更,使用单位应携带《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及时到原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安全状况等级降为4和5级的压力容器应给予注销并收回使用证。

(2)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携带原使用登记表报原登记部门备案,并交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和《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

(3)压力容器过户,应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外埠移入我市的压力容器应有原籍质监部门过户证明。

(4)电梯、起重机、大型游乐设施过户变更应有原籍质监部门过户证明,资料齐全,经检验合格。流动起重机应在原籍注册登记。

(5)下述情况的锅炉压力容器禁止变更:a、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b、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c、在原使用地已报废的;

d、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e、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f、存在事故隐患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

1、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并指定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2、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使用单位将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汇总后统一下达年度检验计划。

(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进行,电站锅炉、医用氧仓、大型游乐设施、沈阳铁路局在我市境内的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的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2)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有效期终止1个月前,向检验单位申请并预订检验日期,检验前应做好检验准备工作,设备存在问题的检验报告还应抄送所在地质监局。

(3)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提交使用单位。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及安装修理改造技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做好记录。

4、事故报告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分类见《条例》第六十三条)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

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2)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条例》第六十七至七十条要求进行。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发证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专用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持相应工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

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签发。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认

可的机构进行。

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

件审核后,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查表》统一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注册登记,发给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3、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发证气瓶充装单位应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从事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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